编辑: bingyan8 | 2017-05-12 |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至2017年1月相关代持被完全清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委托持股清理过程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法律程序,相关被清理持股人是否知晓公司拟申请发行上市,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解除代持是否均实际支付对价及相关对价的合理性,支付方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核查中未确认的股权原占比情况,是否履行了其他程序确认股份还原的真实性.
2、发行人2017年3月通过增资引入苏州奥银、珠海奥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2017年3月第五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定价依据和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除已披露的历史上委托持股情况外,发行人现有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2)补充披露上海晶哲瑞直接、间接合伙人在公司的任职情况或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标注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若有)情况;
披露苏州奥银、珠海奥拓的基本情况以及其法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合伙人近五年的个人经历.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胡黎强、刘洁茜夫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1)结合胡黎强、刘洁茜夫妇对上海晶哲瑞的控制力及报告期内出资份额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及依据,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2)未将公司创始股东、董事夏风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公司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董事苏仁宏担任董事的企业的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
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5、2012年4月2日,晶丰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胡黎强将其持有的30.00万元出资额以1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晶哲瑞;
夏风将其持有的36.00万元出资额以1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晶哲瑞.请发行人披露此次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