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05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 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军事设施因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应当及时撤除或者改作民用. 十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 二

十、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管理军事设施,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 第三十八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情况,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

一、增加两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建立治安联防制度, 共同维护军事设施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军事设施安全. 第四十四条 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立的临时设施撤除或者移交当地人民政府. 二十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

(二)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有本法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强制带离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人员,驱离非法进入军事管理区的人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二)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四)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二十

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

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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