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22-11-10
?零零?年五月?十八日会议 ?零零?年五月?十八日会议 ?零零?年五月?十八日会议 ?零零?年五月?十八日会议 讨论文件 讨论文件 讨论文件 讨论文件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 《 《 《 《商船 商船 商船 商船( ( ( (本?船只 本?船只 本?船只 本?船只) ) ) )条例》 条例》 条例》 条例》 ( ( ( (第第第第548

548 548

548 章章章章))))附属法例 附 属法例 附 属法例 附 属法例 引言 引言 引言 引言 本文件阐述我们建议根渡檀(本 ? 船只)条 例》(第

548 章)制定的规例/规则,以改善本?船只的安全、管制和规管事 宜.

我们计划於短期内向立法会提交有关规例/规则. 背景 背景 背景 背景 2. 本港的港口,由穿梭於香港水域内不同?点的船只,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例如接 载 乘客 或 运载 货物.我们称这 些船只为本?船只,与受聘於国际航线的远洋船只作出区分. 3. 长期以来,政府对於本?船只的管制或规管,并没有?套有系统的法例.而管理这 些 船只 的 都是 ? 些载於多项条 例及其附属法例的规定,对於本? 船 只的 船 东和 船只营运者来说 都极不方便. 4. 立法会於?九九九年七月制定《商船(本 ? 船只)条 例》(第

548 章)("条例"),该条例把以往分别载於不同条例的本?船只法例,纳入?条单为本? 船 只而 设 的综 合法例内.要施 行该条例,我们须连带制定多条附属法例. 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 5. 我们计划根趵贫ü彩醺绞舴,并建议於短期内提交当??条予立法会(其 他六条的工作仍在进行?). 这?条附属法例如? C - -

2 (a) 《 商船(本 ? 船只)( ( ( (? 般?般?般?般))))规例 》 这条新规例收纳各项管理本?船只及其安全的?般条文,新条文的主要内容如?―(i) 为方便捕渔船只营运者,规例建议签发有效期为?年的多次进入许可证予捕渔船只;

(ii) 为改善本港水域内船只运作的安全,新条例制定以?条文:-海事处处长可於牌照或许可证?订明?艘本?船只的?手编配的规定;

-在靠泊船只的时候,於其任何?边可并列的本?船只,由五艘减至不多於?艘;

及 - 本?船只被用作拖曳用途前,须获海事处处长准许;

(iii) 为了增强乘客安全,规例提议新条文规定在载客船只?的登船位置,要贴有列明该船只可载客?数的告示:(iv) 为了提高安全,规例提议新条文清楚指定参与运载货物的船只不可运载多於12 位乘客(船 ? 的工作?员除外);

以及(v) 亦是为了提高安全,规例提议新规定以管制货物的装载和系置.(b) 《商船(本?船只)( ( ( (住家船只 住家船只 住家船只 住家船只 ) ) ) )规例》 这 条新规 例的目 的,是要列出与规 管及管 制於本 港水 域 内住家船只有关 的规定.这些 规定 现时载 於 《船 舶及港 口管制(住家船只)规例》(第313 章)("住船规例")及《船只及港口管制(住 家船只)(禁区)(综合)令 》 ("住船禁区令"). 新规例把住船规例和住船禁区令综合为?条规--3例.在新规例和其他根

548 章制定的附属法例生效 时,住船规例和住船禁区令会被废除. 新规例订立了各项条文,包括以?事项 C (i) 关於规管 和管 制本港水 域内住 家船 只的 事宜,例如续牌、牌 照 让让 及取 消 ;

更 改 船只 拥有 权 ;

触 犯发牌条件;

更 换不 安全 船只;

禁 止船 只进 入 及停 留的围;

移走、扣押及扣留船只;

及出售被扣留船只.规例 采 纳大 部份 现 有於 住 船规 例和 以 ?事 宜有关的条文,以?事项除外 : ― 根〈胬,海事处处长藉命令,宣布及指明不准住家船只进入的禁区.这些禁区分布於本港水域各部份,但住家船只根普掌涫抵换褡级毫綮读礁雒挥斜恢该魑 的避风塘(即 铜锣湾避 风塘和 长洲避风塘)内.新的规例将 这 个现有安排纳入法例;

― 根〈胬,倘海事处处长发出船只迁移通知书,命令从禁区移走船只,或在订明围内移走没领牌船只,但因为该命令不获遵从,则海事处处长毋须发出扣留通知书,就可将有关船只扣押或扣留.为了增加这过程的透明度,新规例需要海事处处长在发出扣留船只通知书后,方可扣押或扣留住家船只;

及―根〈胬,海事处处长在扣押和扣留住家船只后,即可以以公开拍卖的形式出售该船只或没收船?的财物.新规例建议在海事处处长采取?述 行动前(在扣留通知书 指明的时期内 和 ?点),提供属回船只和船?财物的机会;

以及 (ii) 定立? 个新的程 序, 向 行政 ? 诉委员会? 诉根 馓跣鹿胬鞯木龆. - -

4 (c) 《商船(本?船只)( ( ( (渡轮终点码头 渡轮终点码头 渡轮终点码头 渡轮终点码头 ) ) ) )规例》 管制渡轮终点码头内的本?和非本?船只及其有关连?士的各项 条文, 现时均 载於《 船舶 及港口 管制 (渡轮 终点 码头)规例》(第313 章)("渡轮终点码头规例").新的规例 在不作改动的情况?,从渡轮码头规例转载有关的条文过来,从而分开对本?船只和非本?船只的管制.该等条文如?― (i) 管制渡轮船只在港澳码头和?国客运码头内抵达、停泊及离开,即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

3 条;

(ii) 规定船东、其代理?或船长作出申报,列明本?船只每?航程的详细资料,以及每当进入、离开或在终点码头内时,须遵从海事处处长发出的指示.这些现行安排将被纳入新规例?;

以及 (iii) 与管制码头内的限制区域,以及船只停泊费和乘客?船费有关的条文.这些现行安排将被纳入新规例?. (d) 《船舶(本?船只)( ( ( (进行研讯 进行研讯 进行研讯 进行研讯 ) ) ) )规则》 现时并没有对本?合格证明书持有?是否适宜执行职务或就其行为进行研讯的机制,海事处处长可自行决定吊消?张本?合格证书或暂停其效力.在另?方面,《商船(海员)(进行 研讯)规则》(第478 章)( "进行研讯规则 ") 则提供了为远洋船船员是否适宜执行职务或就其行为而设的研讯机制.本规则以进行研讯规则为依,应用於本?船只船员,列明― (i) 研讯通知书必须由海事处处长送达证明书持有?;

(ii) 研讯须公开进行;

(iii) 获委任主持研讯的?须由?名或多於?名裁判委员协助;

以及 - -

5 (iv) ? 述获委任?须在研讯完结时,或在研讯完结后尽快公开宣布其决定,并向海事处处长提交报告,且应在对报告表示有保留或没有保留?签署该报告. 谘询 谘询 谘询 谘询 6. 我 们在草 拟?述 规例 /规则的过程?,已徵询临时本 ?船只谘询委员会及其?相关 的 小组 委 员会 / 工作小组的意 见.?述组织的代表来自本?航运 业 不同 界别, 他们对拟订立的 规例/规则表示支持. 7. 第548 章条例的全面实施,连带须要制定其他六条附属法例.该等附属法例涵盖各方面如:本?船只对避风塘的使用、签发船只拥有权证书、营运牌照及闲置许可证给本?船只;

本?船只的安全建造、机械、器材及检查,及将於实务守则内指定的详细技术要求及说明;

海事保险;

海 事工业安全活动的管制,包括本?船只的维修和拆毁,和在本?船只?处理货物;

与本?船只有关的海事建造安全的管制;

以及把与本?船只有关的收费和费用,纳入?条单?的规例内.在以?附属法例的草拟工作完成后,我们会向议员谘询这些附法例的细节.经济局 ?零零?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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