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11-13 |
银?及其香 港附属公司(银?及每一上述附属公司(「公司」),均须遵守?於此通告内的资?政策(除另有订明外). 本通告乃知会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有关永亨银?集团的资?政策. (a) 本通告的条文为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所持有的任何一间公司之户口的适用条款,及/或已经或可能与公司订? 的协议或安排所涉及的条款的一部份.上述条款与本通告的条文如有任何歧?,概以本通告的条文为准. (b) 客户及其他个人(包括但?限於银?/财务服务及银?融资/信贷??的申请人、为银?融资/信贷??而提供抵押或 担保的担保人及人士、公司客户或申请人的股东、董事、高级职员及管?人员) (统称「资?当事人」),就各项事 宜?如申请开?或延续户口、建?或延续银?融资/信贷??或要求提供有关银?/财务服务时,需?时向公司提 供有关资?. (c) ?未能向公司提供有关资?,可能导致无法开?或维持户口、建?或维持银?授信/信贷??、提供银?或其他 ?融服务. (d) 在持续与资?当事人的正常业务往?过程中,公司亦会收集资?当事人的资?,?如:当资?当事人开出支票、 存款或发出指?时. (e) 有关资?当事人的资?将可能会用於下?全部或任何一项或多项之用途: (i) 处?银?及/或?融服务及授信的申请;
(ii) 向资?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及借贷授信的日常运作;
(iii) 於申请信贷时及每?正常进?一次或多次定期或特殊检讨时进?借贷及其他?况审查,及由公司或其他银 ?集团公司进?核对程序(根鋈俗?(私隐条?(「条?」)之定义);
(iv) 编制及维持公司或永亨银?集团的信贷评分模式;
(v)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进?借贷审查及追收债务;
(vi) 确保资?当事人的信用维持?好;
(vii) 设计供资?当事人使用的?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i) 计算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债务;
(ix) 向资?当事人及为资?当事人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 进?保险?偿或分析;
(xi) 作公司或其他银?集团公司营运用途、信贷评估或统计分析(包括?为分析);
(xii) 维持资?当事人之信贷档案以作公司或其他银?集团公司现在或将?之?考(??资?当事人与公司存在 关系与否);
(xiii) 根净蚱渌?集团公司须遵守的任何适用法?、规则、法院指?的要求,或预期公司或其他银?集 团公司应遵从的监管机构的指引,向监管机构、警方或法院作出所需披?;
(xiv) 协助公司或其他银?集团公司的受让人或建议受让人,或公司或其他银?集团公司对资?当事人的权?的 ?与人或次级?与人或承转人,评估涉及有关该转让、?与或次级?与的交?;
(xv) 推广以下服务和产品(而公司或其他银?集团公司或会获得酬?): (1) ?融、保险、信用卡、银?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2) 奖赏、忠诚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及(3) 由公司或其他银?集团公司?营夥伴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营夥伴的名称可在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 表格上找到);
及 这些服务或产品可由下?人士提供及/或推广: (1) 公司和其他银?集团公司;
(2) 第三者?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者奖赏、忠诚或优惠计划提供者;
及(4) 公司和其他银?集团公司的?营夥伴;
及(xvi) 一?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公司仅於上述用途上需要或适用法?规定的期间保存有关资?. (f) 公司将会对所持有关资?当事人的资?保密,但公司可以因(e)段所?的用途而把有关资?提供予下??别人士: (i) 向公司或其他银?集团公司提供?政、电讯、电脑、支付、债务追收或证券结算、资?处?或其他与其业 务运作有关的服务之其他银?集团公司、代?人、承包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ii) 曾向公司明文或指示承?将有关资?保密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其他银?集团公司);
(iii) 付款银?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於付款人的资?);
(iv) 信贷资?服务机构;
而在拖欠款项情况下,则可将该等资?提供给收?公司;
(v) 公司或其他银?集团公司根云渚哂性际?的任何法?、规则、法院指?或预期其应遵从的监管机构的 指引,须向其作出披?的任何人士;
(vi) 公司或其他银?集团公司的任何受让人或建议受让人,或公司或其他银?集团公司对资?当事人的权?的 ?与人或次级?与人或承转人;
及(vii) (1) 其他银?集团公司;
(2) 第三者?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者奖赏、忠诚及优惠计划提供者;
(4) 公司和其他银?集团公司的?营夥伴 (?营夥伴的名称可在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格上找到);
及(5) 公司聘用的外部服务提供者 (包括但?限於邮递机构、电讯公司、电话销售及直销代?、电话服务中 心 、??处?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作(e) (xv)段所?的用途. 公司可向任何或所有上述人士披?资?. 即使收受资?一方的营业地点在香港境外(包括中国及澳门),或随披? 后该收受资?一方将在香港境外收集、持有、处?或使用全部或部份有关资?,公司亦可作出披?. (g) 根?中的条款及根?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实务守则,任何资?当事人有权: (i) 审查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资?,并查阅有关资?;
(ii) 要求公司?正有关其?准确资?;
(iii) 查悉公司对於资?的政策及实务,并获知会公司持有的个人资??别;
(iv) 查询并获回覆,公司??向信贷资?机构或收?公司披?的个人资??别,及获提供进一步资?,以?资 ?当事人向有关信贷资?机构或收?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的要求;
及(v) 於悉?清偿欠款而结束账户时,指示公司要求该信贷资?机构,从资?库删除公司曾经提供的账户资?, 惟是项指示须於结束账户后五?内发出,而该账户在紧接结束之前五?内,并无拖欠超过
60 天的记?.假 如该账户有拖欠超过
60 天的记?,信贷资?机构可以保?有关记?,直至欠款悉?清偿之日起计满
5 ?为 止,或公司接获的解除破产?生效日期起计满
5 ?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h) 根?中的条款,公司有权就处?任何查阅资?的要求收取合?费用. (i) 任何人士根?的条款提出的关於资?查阅或?正,或?取有关公司的资?政策及实务及所持有资??别的要 求,应向下?人士提出: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
161 号,永亨银?集团,资?保护主任.
电话:
3110 0590 传真:
2541 7459 (j) 公司在批核信贷申请时,可能?考由信贷资?机构提供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假如客户有意?取有关报告,可要 求公司提供有关信贷资?机构的?络详情. (k) 本通告?会限制资?当事人在条?下所享有的权?. (l) 在本通告内,下?词组具以下涵义: 「银?集团公司」指银?的任何附属公司、银?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任何上述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或其任何有关?公司(即股权由任何上述公司持有的公司). 「附属公司」及「控股公司」指《公司条?》(第32 章)赋予的相同涵义. (m) 中英文本如有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二?一一?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