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11-15
本刊所登载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目录本刊编委会 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西宁政报)

2015 第9期(总第

153 期) (内部资料 ・ 免费交流)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的 通知

3 市政府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西宁市功勋校长、 功勋教师、 师德楷模、 优秀校 长、 优秀教师、 优秀教育工作者、 优秀班主任、 美丽教师、 教育世家的决定

5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宁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的通知

23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西宁市安全生产 四个清单 制度》 的通 知36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实施金穗服务惠万家工程的通知

44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重点工作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

46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宁市禁毒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47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西宁市公共临时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方 案》 的通知

48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50 名誉主任:张晓容 主任:王平副主任:于洪斌 冯振满 委员: (按姓氏笔画排列) 于勇马国珍 孔令栋 石俊石鑫史超白青光 包维珍 刘云洲 刘浩年 杨小民 苏磊红 陈兆超 陈红兵 张智张兴民 张爱红 张福军 李进良 李建庆 李承庆 何明星 赵冬施永新 郭力克 郭天明 贾栋桑淑娥 黄国俊 常振安 韩生才 强建海 雷桂英 管新民 主编:于洪斌 副主编:冯振满 编辑部主任:苏捷责任编辑:卢生慧 编辑:李 倩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 9)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关于扶持和促进中藏医 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52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西宁市名中藏医评选办法》 的通 知57 人事与机构

2015 年9月人事任免

60 大事记

2015 年9月大事记

61 发文目录

2015 年9月发文目录

63 主管:西宁市人民政府 主办: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西宁政报》 编辑部 地址:西宁市南关街

43 号市政府

211 室电子

邮箱:xnzbbjb@126.

com 邮编:810000

电话:0971-8230426 准印证号:西宁内资 K-30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西宁政报) 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 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实施办法》 的通知 青政办 〔2015〕

169 号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 年8月20 日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保障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促进人力资源合理 流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5〕

18 号) 和 《青 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实施 办法的通知》 (青政 〔2015〕

67 号) 精神, 结合青海实 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即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 事业单位 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 基金筹集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 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缴 费工资总额的 8%,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 的4%, 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 致.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职业年金 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

三、 个人账户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单位缴 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 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 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 户,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3 - -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 ・ 9) 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 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工作 人员退休前, 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 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 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四、 基金管理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 由各级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按月逐级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集中管理, 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按实际收益计 息. 职业年金基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 省财政厅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 管理人, 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同时选择 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负责托管职业年 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 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 保证职业年金财产 独立性, 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 分散风 险的原则, 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 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 家规定另行制定.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按规定计入职业 年金个人账户.

五、 转移接续

(一) 工作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已建立职业年金 的单位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 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二) 跨省流动或流动到本省范围内已建立企 业年金单位工作的人员,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及 资金随同转移.

(三) 从建立企业年金单位流动到已建立职业 年金单位工作的人员,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及资 金随同转移.

(四) 工作人员升学、 参军、 失业期间或新就业 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 其职业年金个人账 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六、 待遇领取

(一)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的退休 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 由本人选择领取职业 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 权;

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 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 出国 (境) 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资金, 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 其职业年金个 人账户累计储存本息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 不得从 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附则 职业年金业务经办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负责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予以 警告, 责令改正. 本实施办法自

2014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实 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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