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11-16
1-3-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五 年十月1-3-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五新隧装 或 股份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湖南 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本所指派的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发表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 1-3-3 法、有效,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公司股东、公司或 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及本所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 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 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3-4 目录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3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5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2

八、公司的业务.2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2

十、公司的主要资产.48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7 十

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0 十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0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1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1 十

六、公司的私募基金备案.63 十

七、公司的税务.64 十

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67 十

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69 二

十、结论意见.70 1-3-5 释义在本 《法律意见书》 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五新隧装/公司/股份 公司 指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五新有限 指 湖南五新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前身 实际控制人 指 王祥军 五新投资 指 湖南五新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晟和投资 指 湖南晟和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新重工 指 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华菱津杉投资基金 指 华菱津杉(湖南)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华菱津杉投资公司 指 华菱津杉(湖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股东之一 创梦投资 指 长沙创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五新租赁 指 长沙五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子公司 五新机械 指 湖南五新机械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之一 五恒模架 指 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之一 中模五新 指 中模五新(天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之一 五新钢模 指 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之一 五新工服 指 湖南中铁五新模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之一 四川五新 指 四川五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之一 长春五新 指 长春中铁五新钢模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之一 1-3-6 《发起人协议》 指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本次申请挂牌 指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 近两年及一期/报告期 指2013 年、2014 年、2015 年1-6 月 《审计报告》 指 利安达就本次挂牌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5]第2082 号《审 计报告》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公司为本次挂牌编制的《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经2015 年9月8日召开的五新隧装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达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元指人民币元,中国法定货币 1-3-7 正文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的议案》、 《关于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 《关于授 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 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同意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的有关具体事宜.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决 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授权 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挂牌尚需股转公司审查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如本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的设立 所述,公司系由五新有限依法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长沙市工商局于

2015 年9月21 日核发的编号为 NO.91430100559543516C 的《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为王祥军;

注册资本为 7,2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为

2010 年8月4日;

经营期限 长期.

(二)公司有效存续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核查, 公司持续经营, 现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1-3-8 据此, 本所认为, 公司具有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所认为,公司符合本次挂牌的下列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经核查,公司系由2010年8月4日成立的五新有限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 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已存续满两年.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1项以及《标准指引》第1条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司说明以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主营业务为隧道施工智能 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公司

2013 年度、

2014 年度、2015 年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口径)分别为 76,436,785.21 元、 125,125,725.76 元、 71,334,224.40 元, 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 97.17%、 98.28%、99.29%.

2、如本法律意见书

八、公司的业务 所述,公司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根据《审计报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 第180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 第2.1 条第

2 项以及《标准指引》第2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 1-3-9 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有效运行,并能够保 护股东权益(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 ).

2、经本所检索中国证监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等网站,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并遵守《公司法》规定 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根据《审计报告》, 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 则》第2.1 条第

3 项以及《标准指引》第3条的规定.

(四)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系由五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公司整体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资 料并经本所核查, 五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 并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2、如本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所述,公司现 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权属争议,公司股权清晰.

3、如本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所述,公司历次发生的股权转 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子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核查, 公司子公司五新租赁未发 生股权转让行为.

4、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并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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