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11-21 |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 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号为315000512098459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出票人为山东德州恒特重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力克川(禹城 )液压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7年1月19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9日,出票 行恒丰银行德州分行,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 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 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 为无效. [山东]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7年05月14日人民法院报六版 (本公告从"人民法院公告网"下载,下载时间: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