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22-11-20 |
一、全面组织执法检查.
在前一阶段打击假劣汽柴油专 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本区域炼 油厂、油库等生产源头,加大对汽柴油产品销售集中地的执 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无成品油加工资质炼油厂和违法加工 的调和油.
二、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认定假劣汽柴油违法行 为时,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研究,对 违法行为准确定性,做到依法行政、办成铁案、处置到位,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三、规范抽样送检行为.执法办案的抽样取证按以下方 法实施:一是有产品抽样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实施;
二是 没有产品抽样标准的,参照有关抽样通用标准实施;
三是现 场状况复杂,无法按抽样标准实施的,执法人员应联合相关 专家,与当事人会商,制定切实可行的抽样方法并实施.抽-2-取的样品应送到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
四、提升技术执法能力.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汽柴 油产品专业知识,掌握辨假识假、抽样取证等方面的技术执 法技能.查办案件前,要细致谋划、周密部署.对发现的违 法产品,要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案油品数量、金 额计算要科学;
对难以确定数量的涉案油品,可组织质检、 计量专家参与论证确定.
五、从严惩处违法行为.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通 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资质;
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 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加强督查督办和信息报送.省局将对各地查办案件 情况进行督查,对办案阻力大、涉案货值高、危害后果严重 的大要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各地要将查处假劣汽柴油案件及 时上报上级质监部门. 附:
1、汽柴油质量违法行为的分类及法律适用参考
2、汽柴油产品的抽样取证要求参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年11 月28 日-3-附件 1: 汽柴油质量违法行为的分类及法律适用参考
一、掺杂掺假 掺杂掺假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中掺混甲醇或者 甲基丁基醚等含氧化合物.主要危害:添加了含氧化合物的 汽油燃烧不充分,容易造成油路阻塞、发动机氧化.
2、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的柴油中掺混燃料油.主要危害: 使柴油车产生爆震,造成机械强烈磨损.生成的沉淀物和胶 质,使柴油车过滤器堵塞,使活塞粘结和加大磨损,导致发 动机系统腐蚀和磨损. 法律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32 条、第50 条
二、以假充真 以假充真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经营者以普通燃料油 冒充柴油对外销售.主要危害:柴油机无法启动、伤害发动 机等问题. 法律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32 条、第50 条
三、以次充好 以次充好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经营者生产销售以低 标号冒充高标号的汽柴油产品,比如在秋冬换季之时以
0 号 柴油冒充-10 号.主要危害:损伤发动机及相关零部件等. 法律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32 条、第50 条-4-
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经 营者生产销售以变质、过期等不合格汽柴油产品冒充合格汽 柴油产品.主要危害:发动机无法工作、损伤发动机及相关 零部件等. 法律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32 条、第50 条
五、无证生产 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没有取得汽油产品 生产加工许可资质的经营者, 擅自将石脑油、 芳烃等化学品, 调和成类似普通汽油的产品,进行对外销售.主要危害:长 期使用,会让油路、喷嘴堵塞,容易出现沉积物,损伤发动 机. 法律适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 第45 条-5-附件 2: 汽柴油产品的抽样取证要求参考 在执法检查中,汽油产品主要抽取
93 号(或92 号) , 柴油产品主要抽取
0 号柴油(冬季有-10 号) .石油制品的抽 样标准一般都采用 GB/T4756-1998《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 具体到加油站的汽油柴油的取样,可以使用两种方法:一种 是管线取样法,直接从油枪取样;
一种是油罐取样法,使用 取样器从油罐内吊取样本.目前,使用较多的还是管线取样 法,直接从油枪取样.采用该方法的注意点是放空管线内原 有的静止油品.对于小型、单个的加油公司来说,可能并不 理解该方法,最好在工作单中注明"采用 GB/T 4756-1998 管线取样法取样" . 抽取汽柴油样品的容器最好是棕色细口磨口玻璃瓶.但 如果要做蒸气压试验,则必须使用 1L 金属容器.出于运输 安全考虑,有时会采用金属镀锡罐取样.使用这样的样品容 器有特定的要求.比如腐蚀试验、汽油诱导期、柴油氧化安 定性这些项目一般不能使用金属容器盛装样品.如果需要做 这方面的检测,建议在个案的检查中使用,大规模产品质量 抽查时,检验机构无法保证采样能够满足一些特殊要求. 取样时需要注意:1.使用所抽样品润洗样品容器;
2.避光,避水;
3.油罐吊取样本时应当小心避免扰动罐内油品, 防止罐底水分、杂质带入样本;
4.留10%无油空间;
5.密封 -
6 - 良好;
6.有三方标识的封条;
7.建议对最终封好的容器拍照, 当使用备份样复检时核对封条位置. 检测报告的结果仅对取样基数的产品质量负责.成品油 取样时的基数是该油枪对应油罐内现存油品数量,不同油罐 不能累加.油罐容积表基本无法估算罐内油品.1.可以询问 总容量;
2.地面罐区基本也能看出油罐长度,估算总容量. 3.液面高度为油罐有效高度的 3/4 时,存量约为总容量的 80%;
当液面高度为油罐有效高度的 1/4 时,存量约为总容 量的 20%;
当液面高度为油罐有效高度的 1/8 时,存量约为 总容量的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