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11-20

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不寻常股价变动及 澄清一个网站所登载之文章 一般事项 本公告乃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要求而作出. 新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 ) 董事会 ( 「董事会」 ) 注意到本公 司之股份价格昨日有所下跌.董事会经作出一切有关本公司之合理查询后,确认其并不知悉 任何有关股价变动之理由,或任何根と捌诨跆趵XIVA部须予披露之内幕消息. 然而,董事会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 一个网站於昨日登载之一篇文章 ( 「该网站文 章」 ) ,当中载有关於本集团液化气 ( 「液化气」 ) 业务过往业绩之无理假设、失实陈述及具误导 成份之推测,董事会现谨此作出以下澄清. 澄清 1. 该网站文章之标题指称本公司之实际业务业绩可能远差於本公司所披露之极佳数,所 披露数字於去年推高其股份价格.该网站文章亦对本公司於2009年至2012年期间在 「进 口液化气及国内液化气市场委缩下」 仍见年度收益及溢利增长提出质疑. * 仅供识别 ―

2 ― 就截至12 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各年而言,本公司董事已根愀刍峒剖岚洳贾愀 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该年度作出真实与公平反映之综合财务报表.本集团已全面遵守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所载之守则条文,其中各年之综合财务报表已由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妥为审阅,本集团亦 有充份内部监控,以留存恰当之会计纪录,并确保财务资料之可信性.本公司已委聘 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 ( 「德勤」 ) 为其独立法定核数师超过10年.根竟痉直痨 2011年3 月18 日、2012 年3 月16日及2013年3月18日刊发之年报,德勤已就截至2012 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审计报告. 於本公司之所有年报及中期报告中,管理层已就中国液化气市场提供全面分析,亦提供 有关本集团於液化气业务各分部之收益及溢利增长之详尽资料.本公司於利好及不利市 况下均能获得增长之理由 (其中包括本集团完善之物流及业务架构,有效的融资成本控 制及业务策略) 已於此等报告中作出详尽且全面之解释.对该网站文章所载之任何含讽 刺成份之内容,指本集团之业绩乃以任何方法被夸大或伪造,本公司对此作出强烈谴 责. 2. 该网站文章根室庋仕弥峁鞒鑫奘率蹈赋,指本公司之业务量怀疑被 严重夸大,尤其是中国之进口液化气,引用例子如2012年仅有 390,000吨液化气显示於 广东省油气商会提供之记录. 为显示该网站文章之严重不准确,本集团董事谨此澄清,本集团於2012年之入口液化气 如下:i) 650,662 吨入口液化气乃透过全资附属公司新海能源 (珠海) 有限公司购入,此 为公开资料,由广东省油气商会提供,并符合中国海关总署之记录,ii)由於本集团於珠 海之液化气储存为广东省之最小规模者,故约96,000 吨入口液化气乃透过深圳华安液化 石油气有限公司所拥有之码头购入,iii)於科威特购买六船各载有约22,500吨入口液化 气之船只,并向Vitol S.A.出售合共135,000吨及 iv)本集团购入,并以东莞市九丰能源 有限公司之名义向中国海关总署申报两船合共44,000吨入口液化气.2012年之总入口液 化气量约为926,000吨,符合本公司2012年年报第17 页所载之数字.遗漏上述资料将导 至重大失实陈述. ―

3 ― 自2008年之全球金融风暴以来,为减低液化气入口风险,本集团董事已决定减少入口液 化气量,并加大采购国产液化气.於2012年,总国产液化气采购量约为750,000吨,较2011 年约607,000 吨增加23.6%. 3. 该网站文章仅以自 「珠海及中山之公司」 取得之数字为依,错误估计本集团所有附属门 点之平均液化气销量为每年300 吨. 由於该网站文章完全无视於深圳及广州等人口密集中心之利润丰厚市场,故估计具误导 性.於2012年12 月31日,计及该两个城市,本集团於华南地区之11个主要城市约有16 座充瓶厂及220 个附属门点.於2012年,本集团於深圳及广州之液化气零售之销售量已 超过120,000吨.其余各液化气充瓶厂之液化气销售量平均为每日25吨,於2012年达致 约120,000吨.有关

2012 年瓶装液化气之业务发展详情载於本公司於2013年3月18日刊 发之年报第20至21 页. 4. 该网站文章对於2012 年收购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之 10%股权作出失实评论. 於2009 年8 月25日,本集团之一间附属公司与一名独立第三方 ( 「收购人」 ) 订立认购协 议(「认购协议」 ) ,以100,000,000 港元出售一间附属公司 ( 「该附属公司」 ) 之25%股权, 以及向收购人授出於若干事件发生后可予行使之回售权.交易之详情及行使回售权之条 件已全部载於本公司於

2009 年 9月15日刊发之通函.於2010年 4月 8日,订约双方订 立新认购协议 ( 「新认购协议」 ) ,,

将予出售於该附属公司之股权获修订为10%,经 修订代价则为40,000,000港元,有关变动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於 2010年 4月 8日刊发之公 告.於2012年,经研究分拆由该附属公司经营本集团液化气业务之一部份之可行性后, 本公司决定不进行有关分拆,收购人其后行使回售权,根毓喝ㄖ蹩畎聪惹靶ㄖ 价格40,000,000港元另加 5%利息向本集团回售 10%股权.有关行使回售权之详情已载 於本公司於2012年10月5日刊发之公告.收购於该附属公司之10%股权之代价及回售 权之行使价乃按公平基准进行磋商.董事认为,收购人行使回售权乃商业决定. ―

4 ― 董事会对该网站文章之刊发作出强烈谴责,现正采纳法律意见以针对涉及登载该网站文章之 人士展开法律行动.同时,由於外聘核数师德勤现正处於对本集团2013年业绩进行年度审核 之最后阶段,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切实可行之围内尽快协助德勤完成年度审核工作,以 免或会因该网站文章产生任何疑问及猜测.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承本公司命作出,董事会个别地及共同地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承董事会命 主席 岑少雄 香港,2014年2月25日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岑少雄先生、岑F先生、岑子牛先生、赵承 忠先生、萧家辉先生及王坚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张钧鸿先生、陈旭炜先生及徐名社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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