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11-24 |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 )在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以下简称"盛京景星支行" )的捌 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2012 年1月1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3241190112000003 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 盛京景星支行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蜡化公司提供人民币壹拾亿元 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蜡化公司可以不限 次数循环使用. 授信合同的有效使用期间为
5 年, 自2011 年4月8日至
2016 年4月8日.
2、2012 年9月1日,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3241190112000003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2012 年9月1日至
2016 年4月8日期间编号为
3241190112000003 号的最 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3、2012 年9月29 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3241110212000004 号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 整,借款期限为
3 年,自2012 年9月29 日至
2015 年9月27 日. 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的捌仟万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蜡化 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
2012 年1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 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
2012 年9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 授信额度及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2-010 相关内容) 根据深交所 《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 年12 月31 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 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
888 号
4、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
运输设备租赁;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水煤浆加工;
进出口业务
5、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
2011 年12 月31 日:公司资产总额 561,182 万元,负债总额 347,352 万元,流动负债 284,513 万元,净资产 213,830 万元,营业收入 813,173 万元,利润总额 8,271 万元,净利润 6,076 万元. (2)截止
2012 年6月30 日:公司资产总额 588,878 万元,负债总额 382,246万元, 流动负债307,407万元, 净资产206,632万元, 营业收入414,711 万元,利润总额-7,688 万元,净利润-7,688 万元.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主要 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 授信人:盛京银行沈阳市景星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 受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一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 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 方提供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 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
1、贷款:人民币壹拾亿元.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
5 年, 自2011 年4月8日至
2016 年4月8日,但每笔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由具体业务合同 约定.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保证人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3241190112000003 号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 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二)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 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 为了确保债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
3241190112000003 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2012 年9月1日至
2016 年4月8日期 间编号为
3241190112000003 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 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总额为 300,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的议案.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 300,000 万元的额 度内,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
2012 年9月30 日,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17,213 万元, 加 上本次为蜡化公司 8,000 万元担保后,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25,21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8.86%.公司的对外担保事 项均为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做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 《最高额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 编号:3241110212000004) .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