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11-27 |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代表委任表格送 交买主、承让人、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6) 有关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 及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上限 及 重选董事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4页至第21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22页及23页,其中载有其向 独立股东表达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则载於本通函第24页至第51页,其中载有其向独立董事委员会 及独立股东提出的意见及推荐意见. 本公司谨订於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 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弥敦道20号香港喜来登酒店三楼宴 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61页至第62页.随本通函夹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 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后尽 快交回,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 2014年11月19日目录CiC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22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24 附录一 - 一般资料
52 附录二 - 拟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5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61 释义C1C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2011年中粮互供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粮於2011年10月21日就互相供应原料、 产品、融资、物流、代理及支援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粮於2014年11月13日就本集团与中粮集 团之间互相供应原料、产品、融资、物流、代理及支 援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於2011年10月21日及2014年11月13日刊发的 公告;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粮」 指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国有独资企 业,现时隶属於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并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
「中粮香港」 指 中粮集团 (香港) 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中粮的直接全资 附属公司;
「中粮集团」 指 中粮及其联系人 (不包括本集团,惟就2014年中粮互 供协议而言,中粮及其联系人於其中拥有最少10% 直接股权的本公司附属公司除外) ;
「本公司」 指 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DDGS」 指 玉米乾酒糟高蛋白饲料;
释义C2C「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举行以批准 (其中包括) 订立2014年中粮 互供协议及建议年度上限等事项的股东特别大会;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林怀 汉先生、杨岳明先生及Patrick Vincent Vizzone先生 组成;
「独立财务顾问」 或 「招银国际」 指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一间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 项下第1类 (证券交易) 及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 见) 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就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的相关条款及建议年度 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获委 任的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 除中粮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2014年11月13日;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释义C3C「现行市价」 指 独立第三方於同一期间内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 商业条款提供的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建议年度上限」 指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董事会函件C4C(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6) 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于旭波 执行董事 岳国君 (董事总经理) 石勃 非执行董事 宁高宁 迟京涛 马王军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怀汉 杨岳明 Patrick Vincent VIZZONE 注册办事处 香港 铜锣湾 告士打道262号 鹏利中心31楼 敬启者: 有关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 及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上限 及 重选董事 I.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合理所需资料,让 阁下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将於股 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普通决议案,以便考虑及酌情批准下列事项: (i) 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及建议年度上限;
及董事会函件C5C(ii) 重选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61及62页. II. 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 1. 背景 兹提述有关 (其中包括) 2011年中粮互供协议及相关年度上限的该公告.2011年 中粮互供协议将於2014年12月31日届满.於2014年11月13日,本公司与中粮订立2014 年中粮互供协议. 根鲜泄嬖,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2. 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的详情 背景 於2011年10月21日,本公司与中粮订立2011年中粮互供协议,以规管中粮 集团与本集团之间的原料、产品及其他服务的互相供应.由於2011年中粮互供 协议将於2014年12月31日届满,故此本公司及中粮於2014年11月13日订立2014年 中粮互供协议,以规管中粮集团与本集团之间的原料、产品及其他服务的互相 供应.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 本集团与中粮集团将互相供应原料、产品、融资、物流、代理及其他 相关服务,有关详情载於本通函第16页至第17页;
- 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经双 方共同同意后可予续期,前提是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函件C6C-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项下的交易将按下列条款作出:(i)就本集团而 言不逊於本集团可自独立第三方取得的条款;
及(ii)就中粮集团而言 不逊於中粮集团可自独立第三方取得的条款;
- 倘某方向另一方就供应相似产品或服务而提供的条款及条件优於任 何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则另一方於采购供应品时应给予该方优先 权;
- 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可经双方共同同意终止而并无指定通知期;
及-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项下的产品与服务互供,如有政府指导价,应适 用政府指导价,否则,则应参考於各订约方相关时间的现行市价确定 价格. 根视弥泄胺ü,进行大米进出口须获政府机关授出许可证.鉴 於中粮集团拥有而本集团并不拥有有关许可证,故中粮集团作为本集团大米进 出口贸易的代理,其大米的购买量及销售量以及其购买价及销售价均完全相同. 因此,确定大米的购买价及销售价毋须参考任何现行市价*.与此同时,燃料乙 醇的价格 ( 「燃料乙醇价格」 ) 由国家发改委参照93号汽油价格并根曳⒏ 委於2011年2月15日发出的通知规定.燃料乙醇价格由国家发改委不时按非常规 基准更新.於2014年内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燃料乙醇价格已更新15次. 除上述外,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项下原料、产品及服务互供的价格应参照 现行市价确定,并应根挛 「2014年中粮互供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内部监控系统」 一节项下载述的机制予以确定. * 尽管中粮集团不对代理行为收取代理费用,但相关运费、关税及其他杂费将在结算时被一同考虑. 董事会函件C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