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11-28
1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铭智能 、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于2019 年4月30 日收市后披露了《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 重组报告书 )及相关 文件,并于

2019 年5月15 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21 号)(以 下简称 问询函 ),公司现就问询函所述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所采用的简称与《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一致. 本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 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这些差异 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2 问题 1.草案显示,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 的公司 )股东韩智、桂杰、韩伟、孙福成、吴亚光、张永全、曹莉 七人是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方, 且七人共同投资了稳恩佳力佳、 聚利 中宇的股权. 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 交易完成后前述七人 将取得 4,088 万股你公司股份及

100 万张可转债,假设可转债按照初 始转股价格转股,前述七人方将取得 4,806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4.62%;

你公司控股股东张亮持股 5,341 万股, 持股比例为 27.36%, 与其持股比例仅相差 2.74%. 标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等 财务指标占你公司对应指标的比例均超过 100%. 此外, 张亮出具 《不 存在通过后续减持逐步退出公司意图的说明》 , 截至目前交易对方不 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请你公司就 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交易完成后,业绩补偿方之间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如否,请列举反证. (2)张亮所出具的《不存在通过后续减持逐步退出公司意图的 说明》的具体内容,并明确 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及后续减持逐步退 出上市公司 的含义、履行期限、具体如何执行、是否构成承诺,张 亮及交易对手方所作的说明、承诺等是否不可变更或撤销. (3)本次交易仅韩智、桂杰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承诺函》 , 其他交易对手方承诺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增持. 韩 智与韩伟系兄弟关系, 请说明若韩伟等主要交易对手方在本次交易完 成12 个月后继续增持你公司股票,届时你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存在

3 变化的可能性. (4) 明确说明交易完成后双方对董事会席位、 经营团队的安排, 交易对手方拥有的董事提名权,以及交易对手方是否会利用 3%以上 股东的提案权及自身持股比例优势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5)结合前述情况,核实说明交易对方是否有谋求你公司控制 权的安排, 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如何保障控制权的稳定性. 本次交易是 否构成《上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是否存 在规避重组上市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交易完成后,业绩补偿方之间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一)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逐条对 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方韩智、桂杰、韩伟、孙福成、吴亚光、张永全、曹莉等

7 人进行对照,结果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 人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方是否 存在相关情形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否4

(三) 投资者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 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 系;

韩智、桂杰、韩伟、孙福成、 吴亚光、张永全、曹莉存在相 关情形, 但不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详见下文分析.

(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 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 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 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否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 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否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韩智与韩伟系兄弟关系, 但不 存在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基 础,详见下文分析.

(二)业绩补偿方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 关系的分析

1、业绩补偿方之韩伟与其他业绩补偿方不存在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基础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 韩伟不会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 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韩伟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中所 述的投资者.韩伟与聚利科技其他股东不存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所述的一致行动关系的基础.

2、业绩补偿方之韩智、桂杰、孙福成、吴亚光、张永全、曹莉之间不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

5 (1)业绩补偿方之韩智、桂杰、孙福成、吴亚光、张永全、曹莉均为自然 人, 故不存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

(二) 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七)项、第

(八)项、第

(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2)业绩补偿方之韩智、桂杰、孙福成、吴亚光、张永全、曹莉通过本次 交易获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和可转换债券, 均不存在为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 上市公司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故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 三条第二款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 (3)业绩补偿方之韩智、桂杰、孙福成、吴亚光、张永全、曹莉存在共同 持有标的公司及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①业绩补偿方不因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等情形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业绩补偿方韩智、桂杰、孙福成、吴亚光、张永全、曹莉为标的公司的创始 股东,自标的公司

2001 年1月设立之日起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根据韩智、桂杰 等6名业绩补偿方分别出具的 《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 排的承诺函》 ,韩智、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 决权协议和安排,各方均独立行使作为标的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 是否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 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 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标的公司股东 (大) 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韩智、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综上,虽然韩智、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但该共同 持股及对标的公司重大事项共同决策仅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不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 司,韩智、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共同持股关系将不再存在,因此韩智、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虽然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能充分证明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6 ②业绩补偿方不因共同持有稳恩佳力佳(北京)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稳恩佳力佳 )股权等情形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稳恩佳力佳设立于

1996 年2月,韩智为创始股东之一,桂杰、孙福成、吴 亚光、 张永全、 曹莉自

2002 年1月起持有稳恩佳力佳股权.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 韩智持有稳恩佳力佳 31.16%股权、桂杰持有稳恩佳力佳 14.11%股权、孙福成持 有稳恩佳力佳 2.94%股权、吴亚光持有稳恩佳力佳 2.94%股权、张永全持有稳恩 佳力佳 2.94%股权、曹莉持有稳恩佳力佳 1.76%股权.根据韩智、桂杰等

6 名业 绩补偿方分别出具的 《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的承诺 函》 ,韩智、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 和安排,各方均独立行使作为稳恩佳力佳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是否出 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 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 投票权进而对稳恩佳力佳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综上,虽然韩智、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共同持有稳恩佳力佳股权,但该共 同持股及对稳恩佳力佳重大事项共同决策仅会对稳恩佳力佳的经营决策产生影 响, 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韩智、 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虽然存在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 能充分证明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③业绩补偿方不因共同持有成都聚利中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聚利中 宇 )股权等情形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聚利中宇设立于

2017 年1月,主营业务为微波、毫米波和太赫兹半导体集 成电路芯片、模块的研发.目前聚利中宇主营业务尚处于研发投入阶段,2017 年度、2018 年度均处于亏损状态,未来发展前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保护 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各方同意不将相关资产纳入本次交易范围,因此,本次交易 前, 由聚利科技对聚利中宇进行剥离, 并由韩智、 桂杰、 韩伟、 孙福成、 吴亚光、 张永全、 曹莉等

7 名业绩补偿方按照其账面值受让聚利中宇相关股权. 根据韩智、 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分别出具的 《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 和安排的承诺函》 ,韩智、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

7 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各方均独立行使作为聚利中宇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 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 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 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聚利中宇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综上,虽然韩智、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共同持有聚利中宇股权,但该共同 持股及对聚利中宇重大事项共同决策仅会对聚利中宇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不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韩智、桂杰等

6 名业绩补偿方虽然存在《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能充分 证明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④业绩补偿方孙福成、 张永全不因共同持有北京京西颐园饭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京西颐园 )股权等情形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京西颐园设立于

2001 年6月,业绩补偿方孙福成、张永全自

2014 年5月起 持有京西颐园股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孙福成持有京西颐园 29%股权、张永全 持有京西颐园 13%股权.根据业绩补偿方孙福成、张永全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 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的承诺函》 ,孙福成、张永全之间不存在一 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权协议和安排, 各方均独立行使作为京西颐园股东的股东 权利,各自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 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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