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12-04 |
一、保障对象 本市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 抚对象 (含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见义勇 为人员及家属、孤残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3.5% 时;
2.本市 CPI 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6%时;
3.粮油肉蛋菜等重要商品价格涨幅达到其专项价格调 控预案规定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之启动条件时;
4.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条件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或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标准 调整时,终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在 月度指数发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测算公式为: 价格 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 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依据启动条件
3 所启动的应急救助,补贴标准依照相应 政策制定具体方案.
五、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中列 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 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相关情况并向市政府提出发放 临时价格补贴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预案保障政策.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及时提供居民消费价格 指数、食品价格指数等相关数据,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测算临 时性价格波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平均影响. 市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 (除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外) 、 特 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见义勇为人员、 孤残儿童的认定、 补贴发放、汇总和通报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认定、补贴发 放、汇总和通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提供 的补贴资金需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 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 (京发改 〔2014〕114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