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12-04
河北省核应急预案

一、总则 ( 一)编制目的.

为依法科学统

一、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核事 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国家核应急预案》 《 河北省 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 (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核事故,包括核设施事故以及途经 我省的乏燃料运输事故、涉核航天器坠落我省境内等涉核活动事 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周边省 ( 区、市)和境外核事故对我省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 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进行响应. ( 四)工作方针和原则. 我省核应急工作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 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

2 ― 条块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核事故发生后,核设施 营运单位、相关市、县政府和河北省核事故应急委员会 ( 以下简 称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 处置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事故场内应急工作的主体,省政 府是本省行政区域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的主体. 相关市、县政府配合省政府做好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协助 核设施营运单位做好核事故场内应急工作.必要时请国家核应急 力量给予协调和支持.

二、组织体系 省核应急组织体系包括省核应急委、省核应急委办公室 ( 以 下简称省核应急办) 、省核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省核应急专业 组、省核应急联络员组和相关市、县核应急机构及核设施营运单 位核应急机构等. ( 一)省核应急组织. 省核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核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核应急委主任由省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政府应急办主任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 厅、省军区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省有关部门为省核应急委成 员单位.日常工作由省核应急办负责,省核应急办设在省国防科 工局. 根据核应急工作需要,共设立9个核应急专业组,即:通信 保障组、辐射监测与评价组、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组、宣传与公 ―

3 ― 众信息组、气象保障组、公安保卫组、交通保障组、物资能源保 障组、放射性去污洗消组.省核应急委设立省核应急管理专家咨 询组,由核应急相关专业方面专家组成,为省核应急工作重大决 策和重要规划及核事故应对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省核应急委设 立联络员组,由成员单位指定专人组成. 省核应急组织机构图 ( 二)相关市、县核应急组织.相关市、县政府要根据工作 ―

4 ― 需要,成立相应核应急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核事故 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 ( 三)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 机构负责场内核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本单位核应 急响应行动,协助做好场外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及时提出进 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场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核设施营运单 位所属集团公司 ( 院)负责领导协调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准备 工作,核事故发生后,负责调配其应急资源和力量,支援核设施 营运单位应急响应.

三、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响应 ( 一)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 核事故发生后,各级核应急组织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 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响应.

1 . 事故缓解和控制.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开 展工程抢险,缓解并控制事故,使核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最大 程度防止、减少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2 . 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价.开展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 ( 包括 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水等)放射性监 测,以及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的监测等.实时开展气 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观 ( 监)测预报.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和 释放源项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评价辐射后果,判定受影响 区域范围,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

5 ―

3 . 人员放射性照射防护.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碘放射性 同位素释放的情况下,按照辐射防护原则及管理程序,及时组织 有关工作人员和公众服用稳定碘,减少甲状腺的受照剂量.根据 公众可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和保护公众的需要,组织放射性烟羽区 有关人员隐蔽;

组织受影响地区居民向安全地区撤离.根据受污 染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居民从受污染地区临时避迁或永久迁出, 异地安置,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的长期照射.

4 . 去污洗消和医疗救治.去除或降低人员、设备、场所、 环境等的放射性污染;

组织对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实 施医学诊断及救治,包括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5 . 出入通道和口岸控制.根据受事故影响区域具体情况, 划定警戒区,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 物资出入.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 品、邮包快件等实施放射性污染检测与控制.

6 . 市场监管和调控.针对受事故影响地区市场供应及公众 心理状况,及时进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 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或减少 放射性物质摄入.

7 . 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 法犯罪行为;

在群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 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

强化核事故现场等重要场所警 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 ―

6 ―

8 . 信息报告和发布.按照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有关规定, 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 以下简称国家核 应急办) 、省核应急办、核电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所属 集团公司 ( 院)报告、通报有关核事故及核应急响应情况;

接到 事故报告后,省政府要及时、持续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有关情况.核事故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核事故信息发布办法的规定执行. ( 二)核电厂核事故分级响应. 根据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核电厂核 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 ( 总体应急) ,分别对应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 级响应、 Ⅰ 级响应.

1 .Ⅳ级响应. (

1 )启动条件.当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运行的工况或事 件,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省核应急委经研究核定后,启动 Ⅳ级响应,同时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

2 )应急处置. 核电厂进入戒备状态,采取预防或缓解措施,使核电厂保持 或恢复到安全状态,并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核电 主管部门、所属集团公司 ( 院)提出相关建议,对事故的性质及 后果进行评价. 省核应急办加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与国家核应 急办、核电厂通信渠道畅通;

组织相关市、县核应急机构加强值 ―

7 ― 班,各级指挥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通知省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联 络员待命,保持通信畅通;

跟踪分析舆情,及时做好与公众沟通 工作;

视情组织辐射监测与评价、气象保障等,省核应急专业组 进入待命状态. 核电厂所在设区市核应急机构加强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密 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省核应急办汇报应对情况;

协调指导核 电厂所在县 ( 市、区)核应急机构开展应对. 核电厂所在县 ( 市、区)核应急机构加强值班,保持通信畅 通;

收集分析核电厂周边区域的舆情社情,及时向省核应急办、 市核应急机构汇报有关情况. (

3 )响应终止.核电厂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 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办. 省核应急委根据国家核应急办的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通知各 级核应急组织.

2 .Ⅲ级响应. (

1 )启动条件.当核电厂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 事故后果影响范围仅限于核电厂场区局部区域,核电厂进入厂房 应急状态.省核应急委经研究核定后,启动Ⅲ级响应,同时向国 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 (

2 )应急处置.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省核应急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核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会 ―

8 ― 商,研判事故发展趋势,研究部署应对措施;

组织开展舆情监 控、舆论引导等工作;

组织核应急专业力量开展辐射监测和气象 观测,通知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组、宣传与公众信 息组、公安保卫组、交通保障组、物资能源保障组、放射性去污 洗消组等省核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做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准备;

协调、指导核电厂所在市及核电厂做好应急工作.必要时 省核应急委领导、委员和专家组所有成员进入省核应急指挥中心 工作. 核电厂所在市核应急机构加强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密切关 注事态发展,及时向省核应急办汇报应对情况;

协调指导核电厂 所在县 ( 市、区)核应急机构开展应对. 核电厂所在县 ( 市、区)核应急机构加强值班,通知有关专 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并组织力量配合辐射监测与评价组、气象保 障组等省核应急专业组开展应急响应;

协调、指导核电厂做好应 急工作;

省核应急委领导视情到核电厂所在县 ( 市、区)核应急 指挥中心靠前指挥. (

3 )响应终止.核电厂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 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 委.省核应急委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并通知各级核应急组织.

3 .Ⅱ级响应. (

1 )启动条件.当核电厂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 ―

9 ― 事故后果影响扩大到整个场址区域 ( 场内) ,但尚未对场址区域 外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核电厂进入场区应急状态.省核应 急委经研究核定后,启动Ⅱ级响应,同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 告. (

2 )应急处置.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省核应急委组织实施气象观测预报、辐射监测,组织专家分 析研判趋势;

及时发布通告,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控制出入通 道、心理援助等措施,做好医疗救治准备等工作;

根据国家核事 故信息发布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协调调配本行 政区域核应急资源给予核电厂必要的支援,实施工程抢险、人员 撤离等;

视情请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为事故缓解和救援行动提供必 要的支持. 核电厂所在市核应急机构根据省核应急委的部署,组织本级 专业组支援、指导核电厂所在县 ( 市、区)开展交通管制、控制 出入通道、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等应急行动;

协调本行政区域应 急力量给予核电厂所在县 ( 市、区)必要的应急物资、救援装 备、通信保障、辐射防护等必要支援. 核电厂所在县 ( 市、区)核应急机构组织各行动组集结待 命,巡回医疗队、治安巡查队 视情进入乡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 ,陆上、海上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发放稳定碘到行政村 ( 社区) ,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应急计划区内乡 ( 镇)政府或街道 ―

0 1 ― 办进行准备,必要时指派干部到行政村 ( 社区)稳定民心. (

3 )响应终止.核电厂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 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 委.省核应急委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并通知各级核应急组织.

4 .Ⅰ级响应. (

1 )启动条件.当核电厂出现或可能出现向环境释放大量放 射性物质,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可能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和环 境安全,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省核应急委经研究核定后, 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向国务院提出启动 Ⅰ级响应建议,按照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

2 )应急处置.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a . 省核应急委自动转为省核应急指挥部,省核应急委主任 任省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总指挥组织召开应急防护行动决策会 议,对以下任务进行部署,并组织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实施: 组织省核应急各专业组开展Ⅰ级响应.辐射监测与评价组加 强对已经或可能受核辐射影响区域的环境 ( 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物和饮水等)进行放射性监测;

医疗救护 与辐射防护组、放射性去污洗消组启动固定洗消点,开设流动洗 消站,组织到受影响地区开展伤病员 ( 含辐射损伤人员)医疗救 治、心理援助和局部去污洗消等工作;

物资能源保障组跟踪重要 ―

1 1 ― 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求信息,开展市场监管和调控;

宣传与公众 信息组根据国家核事故信息发布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信息 发布、公众沟通等工作;

其他各专业组根据职责做好支援和指 导. 组织专家组开展事故工况诊断、释放源项分析、辐射后果预 测评价等,科学研判趋势,提出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协调、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应急资源,向核电厂提供必要的 交通、电力、水源、通信等保障条件支援,参与事故抢险工作, 抑制或缓解事故、防止或控制放射性污染等. 及时发布通告,视情采取交通管制、发放稳定碘、控制出入 通道、控制食品和饮水、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去污洗消等措 施,适时决定受影响区域公众实施隐蔽、撤离、临时避迁、永久 迁出. 授权县 ( 市、区)核应急指挥机构为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 统一指挥进入核事故现场参加救援的省、市各专业组.省核应急 指挥部总指挥视情亲临或指派其代表到核事故应急前沿指挥部, 开展现场指挥工作.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管制,对出境人员、交通 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进行放射性污染检 测与控制. 根据核事故发展情况,请求国家、军队、相关省 ( 区、市) 支援. ―

2 1 ― 每隔1小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情况,遇有重大变化随 时报告. 向可能受影响的周边省 ( 区、市)通报情况;

配合国家有关 部门做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通报工作, 并根据需要提出国际援助请求. b . 核电厂所在市核应急机构转为市核应急指挥部.根据省 核应急指挥部部署,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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