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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分类标准(试行) 主题词:卫生 农村牧区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0 年8 月11 日印发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校对:王瑾共印
2 份2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 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推进 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自治区、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监 督、指导.苏木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公 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条 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制定 的区域卫生规划,依据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结合交通条件、服务人 口、地域面积,制定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盟市卫生行政部 门审核批准,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一所卫生院.不 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根据需要可继续保留,其服务功能 应根据服务人口和交通条件重新调整.旗县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卫 生院和镇医院.
3 第五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按其职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 院.中心卫生院开放病床农区一般不少于
20 张,牧区一般不少于
10 张,一般卫生院可根据距城区的距离和需要分为有床型和无床 型.每所中心卫生院至少要辐射
2 所以上一般卫生院. 第六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 一类、二类、三类卫生院.分类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人员、设备、财务由所在旗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核算,禁止租赁、承包、变卖,不得分散经营.业务工作接受旗县(市、区)级医疗卫 生单位指导. 第八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 乡镇名+卫生院.苏木乡镇撤销后保留的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 (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地域识别名+卫生院.卫生院印章、银行 账户、牌匾、文件文书等名称必须与规定的名称一致.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制定卫生院分类标准,并组织开展一类卫生院 评审认定工作,盟市组织开展二类、三类卫生院评审认定工作,合 理调整服务功能和布局, 确定各类卫生院的数量, 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开考 试,考核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
3 年. 院长聘期内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享有苏木乡镇卫生院经营自主权, 具体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 第十一条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由旗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根据苏木乡镇卫生院职责、任务和建设发展规划,制定院长任 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开展年度和任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与院 长工资报酬、评先评优、续聘提拔等挂钩.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 苏木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机构编制标准》 , 每3年核定一次编制, 核 定的编制是苏木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的依据. 第十三条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 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 得低于总岗位的 85%.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 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四条 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 格,护理人员具有执业护士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初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卫生院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 理,新进人员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对 富余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 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 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 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七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 点办法》 ,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
5 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苏木乡镇卫生院在 旗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 原则核定;
不合格的,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 比确定.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 (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 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在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开展卫 生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和进修.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 学历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应对获得相应学历人员给予奖励.有条件 的乡镇卫生院按年度业务收入的 2%提取培训专项经费,由旗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的交通、伙食、住宿 等补贴.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进修期间享有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和福 利待遇.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所辖的 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一体化管理,全面落实 五统一 制度,促 进其共同发展.
第三章 业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部门, 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
6 生工作.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编制按乡镇辖区每万人口 2-4 人配备, 不足
1 万人口的乡镇不少于
2 人. 第二十二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要优先安排公共卫生工作用房和 设备,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门诊、传染病诊室. 第二十三条 公共卫生人员要按制度、 规范落实公共卫生工作, 各项工作指标应达到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并定期检查、 督促和指导嘎查村卫生室落实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同时,接受旗县 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卫生监督所的技术指导、 业务管理和定期督导考核.
(二)医疗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制定和督促实施医疗质 量管理方案,建立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院长为第一责 任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制度,开展全员质量 与安全教育,重点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 护理查对制度、处方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 急重患者抢救制度、转诊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 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和差错事故登 记报告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风险.
7 第二十七条 在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重大医疗过 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建立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 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故,或产生严重医疗纠纷,应 及时报告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