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12-16 |
日本公司因准用我国证交法而抵触其注册地国法令强制规定,是 否仍可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 说明: 依夜と灰追(下称证交法)第165 条之 1,外国发行人来 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应准用我国证交法相关规定,而依衤 中心 「外国有价证券柜台买卖审查准则」 (下称外国上柜审查准则) 第4条及「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下称兴柜股 票审查准则)第7条规定,倘上开我国证交法准用规定抵触其注册 地国法令之强制规定者,其项目属主管机关公告之该注册地国别 之外国发行人得豁免适用证券交易法之特定项目围内,始得排 除该等证券交易法规定之准用,是以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 录兴柜应符合上开规定,始得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 2. 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专案申请豁免适用证交法部 分规定之具体作法为何? 说明: 依衤蛑行摹干蟛橥夤屑壑と裉蚵糇饕党绦颉(下称外国 上柜作业程序)第3条之
1、 「兴柜股票审查准则」第16 条之
1 规定,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依我国证交法第
165 条之1准用我国证交法规定,而有抵触日本法律之虞或於适用上确 有窒碍之处,首家日本公司得向柜买中心申请排除准用证交法之 特定规,并经柜买中心审查后转送主管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称金管会),由金管会公告注册地国为日本之外国公司得豁 免适用证交法之特定项目围. 目前已有首家日本公司(Auto Server Co., Ltd. , 股票代号 : 5266,
2 证券简称 F*AS)提出专案申请豁免适用我国证交法部分规定,其 填具专案许可申请书并同应检附书件送柜买中心,经柜买中心出 具审查意见陈报金管会后,金管会於
2013 年11 月6日发布金管 证发字第
1020040173 号令,来台第一上市柜或兴柜之日本公司得 免准用证交法及子法部分规定.柜买中心已院锤萌毡竟 Auto Server,且Auto Server 已申请第一上柜,符合申请第一上 柜相关规. 未来若有其他日本公司来台申请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该等日本 公司仍需检附申请书件送柜买中心审查,柜买中心处理原则说明 如下: (1) 倘申请豁免准用我国证交法项目,属金管会公告之注册地国 为日本之外国公司得豁免适用证券交易法之特定项目围内 者,经柜买中心审核无误后,柜买中心不须再出具审查意见 陈报金管会,迳自函复该日本公司. (2) 倘因日本法令变动,致申请豁免准用我国证交法项目与金管 会已公告得豁免之内容有差异者,则柜买中心仍应出具审查 意见陈报金管会,并俟金管会修正注册地国为日本之外国公 司得豁免适用证交法项目之公告后,柜买中心即院锤 日本公司. 3. 依目前金管会发布之函令,公告注册地国为日本之外国公司得豁 免适用证交法之特定项目围为何? 说明: 依鸸芑犰
2013 年11 月6日发布金管证发字第
1020040173 号令,我国证交法第
165 条之
1 所定第一上市柜或兴柜之外国公司, 其注册地国为日本者,得免准用下列规定: (1) 证交法第
14 条之
2 第3项、第14 条之
4、第14 条之
5、第26 条之
3 第5项、第6项及第
36 条第
8 项规定.
3 (2) 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
2 条第
2 项 及第
5 条规定. (3)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
44 条之
3 第2项及第
48 条规定. 上开注册地於日本之外国公司,就证交法等相关法令中之期间或 期日,以停止过户期间开始日为计算基础者,得以其依注册地国 法令指定之召集股东常会、股东临时会或决定分派股息、红利或 其他利益之基准日替代之. 4. 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倘我国股东权益保护重要事 项无法订入其公司章程,应采行之因应方式为何? 说明: 现行对於外国公司来台上(兴)柜之股东权益保护事项之作法,系 参照我国公司法及证交法重要规定,订定「外国发行人注册地股 东权益保护事项检查表」(下称股东权益重要事项检查表),并由 我国律师逐项比较「股东权益保护重要事项」与外国公司注册地 公司法令相关规定及出具意见,外国公司在不抵触注册地公司法 令规定下,有关股东权益保护之重要事项,应增订於公司章程或 组织文件内. 依衤蛑行 「外国上柜审查准则」 第4条、「兴柜股票审查准则」 第7条规定,有关股东权益保护之重要事项,其与日本法令之强 制规定抵触者,应於公开说明书加强揭露重大差异事项.其与日 本法令之强制规定不抵触者,应增订於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内. 有关股东权益保护之重要事项,其订於组织文件者,应於章程载 明该等事项另依该组织文件办理,且该组织文件之订定及修正, 应与章程之修正程序相同. 以首家来台第一上柜日本公司Auto Server Co., Ltd.(股票代号: 5266,证券简称 F*AS)为例,依湮稳毡韭墒σ饧,日本会
4 社法第
29 条规定,日本公司之章程内容不得违反日本会社法之任 何规定.因此若「股东权益重要事项检查表」所列举之规定与日 本会社法之规定略有差异,但依日本会社法或相关解释可由章程 变更者,或日本会社法无相关规定但实务上可於公司章程中约定 之事项,纳入公司章程修正.若「股东权益重要事项检查表」所 列举之规定虽未违反日本会社法,但日本会社法或相关实务并未 规定是否可由公司章程规之事项,则以上柜内部规则之方式予 以规.公司章程中规定库藏股、新股发行、新股认购权、股东 会、董事、独立董事、监察人、董事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等事项, 公司章程未规定者依上柜内部规则办理.上柜内部规则之制订、 修正程序将与公司章程相同,两者均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以符合柜买中心「外国上柜审查准则」第4条规定. 5. 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关於涉及股东诉讼之管法 院规定为何? 说明: 依衤蛑行 「外国上柜审查准则」 第4条、「兴柜股票审查准则」 第7条规定,外国公司申请股票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者,应承诺 有关股东权益保护之重要事项增订於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内,上 开股东权益保护事项包括得以台北地方法院为诉讼管法院之股 东诉讼类型,包括股东以股东会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 令或章程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参照我国公司法第
189 条规 定);
股东诉请法院裁判解任执行业务有重大损害公司之行为,或 违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项之董事(参照我国公司法第
200 条规 定);
股东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参照我国公司法第
200、
214、227 条规定). 就日本公司来台申请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而言,日本会社法确实 就: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日本会社法第
834 条第
17 款) 、追究
5 董监事等役员责任之诉(日本会社法第
847 条) 、解任董监事之诉 (日本会社法
854 条) ,皆规定专属由本店(总公司)所在地法院 管之(日本会社法第
835 条、第848 条、第586 条) .故於日本 会社法下均强制规定,以日本企业总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专属管 法院,我国法院并无诉讼管权.因此,日本公司须於章程内 明定,除日本法律另有强制规定外,相关之股东权益诉讼应以台 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法院. 以首家来台第一上柜日本公司Auto Server Co., Ltd.(股票代号: 5266,证券简称 F*AS)为例,其公司章程已明定: 「於来台上柜期 间,除日本会社法另有强行规定者外,本公司应肯认本公司之股 东於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与公司有关之诉讼」 . 6. 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是否须投保董事责任险? 说明: 依衤蛑行 「外国上柜审查准则」 第4条、「兴柜股票审查准则」 第7条规定: 「注册地国法令就股东权益保护之重要事项有法院专 属管之强制规定,而排除我国法院管权,且未将我国法院管 权订於公司章程者,应投保董事责任险,且於上柜挂牌或登录 兴柜期间应持续投保」 . 因此,日本公司以其营运主体注册公司直接来台申请第一上柜或 登录兴柜,如上所述,因日本会社法就股东权益保护之重要事项 有法院专属管之强制规定,故日本公司应投保董事责任险,且 於上柜挂牌或登录兴柜期间应持续投保. 7. 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其在我国设有户籍董事之规 定为何? 说明: 依衤蛑行摹竿夤瞎裆蟛樽荚颉沟14 条规定: 「申请公司之
6 董事会成员应至少五席,其中独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二席,且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需在我国设有户籍.但申请公司注册地国法令就 股东权益保护之重要事项有法院专属管之强制规定,而排除我 国法院管权,且未将我国法院管权订於公司章程者,其在我 国设有户籍之董事(含独立董事),应至少二名」 . 另依衤蛑行摹感斯窆善鄙蟛樽荚颉沟7条规定: 「注册地国法 令就股东权益保护之重要事项有法院专属管之强制规定,而排 除我国法院管权,且未将我国法院管权订於公司章程者,其 在我国设有户籍之董事,应至少二名」 . 因此,日本公司来台申请第一上柜,其在我国设有户籍之董事(含 独立董事),应至少
2 名,即至少
1 名独立董事须为我国籍,至於 另1名具我国籍者得为独立董事或一般董事.日本公司来台申请 登录兴柜者,其在我国设有户籍之董事,应至少
2 名. 8. 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有关股东常会召集通知、公 告发放股息、红利之金额或权利分配内容,及股东会议事手册相 关内容电子档申报期限之规定为何? 说明: 依中泄娑,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外国公司应於会计年度 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常会.股东常会之召集,应於三十日前 通知各股东,但外国发行人依其注册地国法令规定,无法於股东 常会开会三十日前发送召集通知书者,至迟应於二十一日前通知 各股东. 由於日本公司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常会,其股 东常会召集程序较我国紧凑,无法於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寄送 开会通知书,故得依上述规定, 至迟应於二十一日前通知各股东. 另为配合上述注册地国(包括日本)之股东常会召集程序较我国紧 凑,无法於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发送召集通知书者,日本公司
7 就相关事项之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1) 日本公司得於柜买中心规定之召集通知书最迟发送日(股东 常会开会二十一日)十日前补行公告发放股息、红利之金额或 权利分配内容. (2) 日本公司得於柜买中心规定之召集通知书最迟发送日(股东 常会开会二十一日)前,申报股东会开会通知书 、 委托书用纸 、 有关承认案、讨论案、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事项等各项 议案之案由及说明资料之电子档案,暨於股东常会召集通知 书发送日,申报股东会议事手册及会议补充资料电子档. ? 投资人 1. 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系采「拟制性股东架构」 ,其 主要原因为何? 说明: 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系采「拟制性股东架构」,主 系因日本公司有依法作成股东名簿之义务 (日本会社法第
121 条) , 其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含:(1)股东姓名、名称及地址,(2) 股东持股种类及股数,及(3)股东取得股份日(日本会社法第
121 条) ;
依日本会社法第
130 条第
1 项及
133 条规定,股份移转时, 股东名簿登载之原股东(出让人)及取得股份之人(受让人)须 共同向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簿记载,该股份移转始对公司及第三 人产生对抗效力. 由於台湾证券市场之交易制度,特定股份出售时无法确切指明配 对成功之出卖人及买受人分别为何人,因此实际上无股份出卖人 及买受人可共同向日本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簿记载,导致股东名 簿无法反映台湾投资人间股份买卖之情形,违反日本会社法股东 名簿编制之义务.但日本公司於日本境内之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时,
8 其股东名簿编制方式系依循日本证券交易相关法令之特别规, 并不适用日本会社法上开规定. 为解决前述问题,日本公司来台第一上柜或登录兴柜时仿效国际 惯例,於日本股东名簿设置一「拟制性股东」作为发行股份之持 有名义人,并以台湾集保结算所担任拟制性股东,名义上为台湾 投资人持有全部流通於台湾证券交易市场之股份.如此一来,台 湾投资人即使於台湾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投资,亦不影响日本股东 名簿上拟制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因此得以避免前揭台湾投资人 进行投资,却无法顺利变更日本公司股东名簿之问题. 2. 有关投资人签署「投资日本公司来台上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