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12-22 |
2018 年年度报告书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
2018 年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 刘奇、宁博 被保荐公司名称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利忠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皮都路
9 号 联系电话 0573-87393016 联系人 张健、董雄才 二一九年四月 招商证券关于芯能科技持续督导
2018 年年度报告书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持续督导
2018 年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84 号文核准,浙江芯能光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芯能科技 或 公司 )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800 万股,发行价 为每股人民币 4.
83 元,共计募集资金 42,504.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37,411.71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7月3日全部到位,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6 号)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证券 或 保荐机构 )作为芯能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 、 《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芯能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持续督 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一)拟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招商证券针对芯能科技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工作重点, 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芯能科技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 主要开展了如下相 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已于
2018 年7月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招商证券关于芯能科技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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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招商证券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 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证券通 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日常沟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检查等方式,对芯能科技的业 务经营、 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等进 行了持续跟踪督导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芯能科技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芯能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进行了核 查和督导.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芯能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等事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芯能科技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 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查阅芯能科技三会文件及其相 关规范性文件,督促公司完善 公司治理制度,并督促其严格 执行相关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 对外担 保、 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以及会 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抽 查内控执行情况,督促芯能科 技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详见本报告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招商证券关于芯能科技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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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 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详见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 阅情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 间,芯能科技未发生该等情况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 间,芯能科技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 诺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 间,芯能科技未出现该等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就公司营业利润同比下滑事 项,保荐机构及工作人员已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了专 项检查报告 招商证券关于芯能科技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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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招商证券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检查的工作要求,且于每次现 场检查前均拟定现场检查的工 作重点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 年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系由光伏 产业政策调整及天气原因所 致, 保荐机构已于
2019 年4月25 日至
4 月27 日进行了专项 现场核查;
除此不存在其他情 形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查阅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 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浙江海宁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201000199421830 已于
2018 年12 月29 日注销,募集资金 已使用完毕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对芯能科技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1、抽查信息披露内部审批单,确信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2、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3、审查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 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招商证券关于芯能科技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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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芯能科技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履行报告而未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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