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097―2016 代替GB/T 15097-2008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中国第

一、二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arine engines (CHINAⅠ, Ⅱ)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6-08-22 发布 201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4

5 技术要求和试验.4

6 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规定.7

7 生产一致性检查.7

8 船机标签.8

9 确定船机系族的参数.9

10 源机的选择.10

11 标准的实施.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相关信息.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试验规程.2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气体和颗粒物取样系统.4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6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船机净功率测试所需安装的装备和辅件.6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结果.6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71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船机大修 的要求72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缩写、符号及单位.75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78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船舶大 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 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 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 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截止到修订版2004/26/EC) 《关于协 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的 有关船机的技术内容;

第二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 CFR PART 1042《压燃式 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对船舶和船机大修后的要求参照美国EPA法规40 CFR PART 94《压燃式船用发动机排放控制》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和附录 H 为规范性 附录,附录 I 和附录 J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淄博柴油机总公司、潍柴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5月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7月1日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船用柴油机排气排放污染物测量方 法》 (GB/T 15097-2008)自2019 年7月1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

一、二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 (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 于37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 或装置上的船机. 第3类船机执行 GD

01 的要求. 额定净功率不超过 37kW 的船机执行 GB

20891 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6072.3-2008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3部分:试验测量 GB/T 6379.2-2004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第2部分:确定标准测量方法 重复性与再现性的基本方法 GB/T

21404 -2008 内燃机 发动机功率的确定和测量方法 一般要求 GD

01 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河船 inland vessel 在江河、湖泊航行的船. 3.2 沿海船 coaster vessel 在沿海各港口之间航行的船. 3.3 江海直达船 river-sea ship 在沿海水域和江河航道航行的船. 3.4

2 海峡[渡]船channel ship 在海峡两岸或岛屿间水域航行的船. 3.5 渔业船舶 fishing ship 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 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业油船、渔业供应船,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渔业教学 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渔业拖轮、渔业交通船、渔业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3.6 第1类船机 category

1 marine engine 额定净功率大于或等于 37kW 并且单缸排量小于 5L 的船机. 3.7 第2类船机 category

2 marine engine 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5L 且小于 30L 的船机. 3.8 第3类船机 category

3 marine engine 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L 的船机. 3.9 双燃料船机 dual fuel marine engine 指既可以燃烧气体燃料,又可以燃烧燃油,或者同时燃烧燃油和气体燃料的船机. 3.10 型式检验 type test 指船舶发动机的一种机型在设计完成后,对试制出来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 证产品能否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 3.11 船机机型 marine engine type 在附件AA中列出的船机基本特性参数无差异的同一类船机. 3.12 船机系族 marine engine family 制造厂按附件AB规定所设计的一组具有类似的排气排放特性的船机, 同一系族中所有船机 都必须满足相应的排放限值. 3.13 源机 parent engine 从船机系族中选出的,能代表这一船机系族排放特性的船机. 3.14 排气污染物 exhaust pollutants 船机排气管排出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3.15

3 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 .碳氢化合物(HC) 以C1当量表示,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16 颗粒物 (PM)particulate matter 按附录B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温度不超过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规定的过滤介 质收集到的排气中所有物质. 3.17 净功率 net power 在试验台架上,按照 GB/T

21404 -2008 规定的净功率测量方法,当发动机装有附录 E 要求 的发动机净功率试验所需装用设备和辅助装置时,在曲轴末端或其相当零件处所测得的功率. 3.18 额定净功率 rated net power 指船机铭牌及技术文件中标明的最大持续输出功率. 3.19 额定转速 rated speed 指船机铭牌及技术文件中标明的在额定功率输出时的转速. 3.20 负荷百分比 percent load 在船机某一转速下可得到的最大扭矩的百分数. 3.21 中间转速 intermediate speed 设计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船机,按全负荷扭矩曲线运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速: ― 如果标定的最大扭矩转速在额定转速的 60-75%之间,则中间转速取标定的最大扭矩转 速;

― 如果标定的最大扭矩转速低于额定转速的 60%,则中间转速取额定转速的 60%;

― 如果标定的最大扭矩转速高于额定转速的 75%,则中间转速取额定转速的 75%. 3.22 有效寿命 useful life 本标准第 5.2.3 条规定的,保证船机的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并符合有关气态污染物和 颗粒物排放限值,且已在型式检验时给予确认的使用时间. 3.23 船机大修 rebuilding marine engine 对船机或船机系统的一部分进行拆卸、检查和/或零部件替换,重新组装船机或船机系统, 提高船机的寿命. 3.24 应急船机 emergency marine engine

4 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 4.1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船机机型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4.2 信息公开要求 4.2.1 船机制造企业或授权的代理人应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涉及企业 机密的相关内容,可仅向主管部门公开. 4.3 型式检验的样机和试验用燃料 4.3.1 应向负责进行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台符合附录 A 所描述的 船机机型 (或 源机 )特性的船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负责进行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也可以在船机制造企业,对提交申请的船机完成本标准规定 的检验内容. 如果主管部门认为申请者提供的源机不能完全代表附件 AB 中定义的发动机系族, 应由制造 企业提供另一台源机,进行型式检验. 4.3.2 型式检验使用燃料规定如下: 4.3.2.1 对于使用普通柴油的船机,应使用附录 D 规定的基准柴油. 4.3.2.2 对于使用其他燃料的船机,应使用制造企业型式检验燃料类型的市售燃料. 4.3.2.3 对于可以使用一种以上燃料(非混合燃料)的船机,应用每类燃料分别进行试验,且测 试结果均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4.3.2.4 对于可以使用多种混合燃料的船机,应选用会造成排放最恶劣状态的混合燃料进行试 验,且测试结果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4.4 型式检验的豁免 对于出口、展览、救援、应急、匹配试验等特殊用途的船机,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免 予型式检验.向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应包括:型号、功率、生产厂、用途、所达到的排放标准 阶段、数量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5.1 总则 制造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船机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排放控 制系统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符合本标准要求. 未经型式检验不得对制造厂采取的污染控制技术措施或装置(如:燃油系统、电子控制系 统或后处理系统等)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改造. 5.2 排气污染物的规定 5.2.1 试验规程及取样系统 船机排气污染物的测量与取样规程按附录 B 附件 BA 的规定进行,试验循环按附录 B 中表 B.

1、或表 B.

2、或表 B.

3、或表 B.

4、或表 B.5 的规定进行. 船机的排气污染物应使用附录 C 描述的系统测定. 如果其他系统或分析仪经认可能得到以下和附录 C 规定的测试系统等效的结果, 也可使用: ― 在原始排气中测量气态污染物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C.1) ;

5 ― 在全流稀释系统中测量气态污染物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C.2) ;

― 在全流稀释系统中测量颗粒物,使用单滤纸(在整个试验循环中使用一对滤纸)方法或 多滤纸(每工况使用一对滤纸)方法取样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C.12) . 其他系统或分析仪与本标准的某一个或几个基准系统之间的等效性,应在至少七对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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