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29 |
1 吉林市 只跑一次 改革办事导引(详版) 按照国家和省跑改工作要求与市委市政府 只跑一次 改革工作决策部署,全市各单位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好的做 法,梳理、编制和公开市本级 只跑一次 事项清单和办事 指南,推动行政审批权力和事项进入政务大厅集中统一运行, 推动部门、人员和项目实行集成服务,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 府办事 只跑一次 .
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增强群众获 得感和满意度,现将办理量大的办事事项和改革后的服务举 措等群众和企业关心关注的改革信息集中编制成《吉林市 只跑一次 改革办事导引》. 1.吉林市政务大厅 1.1 办事事项(41 项) 1.1.1 工商(5 项) 1.1.1.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俗称:开办公司) 所需要件:⑴《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⑵《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2 ⑷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 件;
(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社团法人 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 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⑹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⑺住所使用证明(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表》;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 件;
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 印件及租赁协议;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提交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提交房屋竣工 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 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
⑻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须经前置审批的提交) ⑼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⑽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 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⑴网上申请窗口即来即办;
3 ⑵现场申请窗口受理
2 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申请人可到吉林市政务大厅
4 楼工商窗口 办理,也可就近到各城区工商分局办理,地点详见《工商登 记办理地点及服务电话表》 . 服务
电话: (0432)64820385(吉林市政务大厅工商 窗口) ,各城区工商分局详见《工商登记办理地点及服务电 话表》 . 监督
电话: (0432)
64820110、12345. 跑的次数:零次或一次. 注意事项:⑴网上登记请您准备好相关人员的身份证 原件上传;
请相关远程签字人员准备手机进行人脸识别. ⑵窗口提交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未 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 明 与原件一致 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 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相关表格文书下载请登录: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原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的 服务―表格下载 . 1.1.1.2 分公司设立登记(俗称:开办分公司) 所需要件:⑴《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4 ⑵《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⑶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 (经 营场所)登记表》 ;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 证书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 权证书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 证书的,提交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提交 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
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⑺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 经营范围;
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 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理时限:⑴网上申请窗口即来即办;
⑵现场申请窗口受理
2 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申请人可到吉林市政务大厅
4 楼工商窗口
5 办理,也可就近到各城区工商分局办理,地点详见《工商登 记办理地点及服务电话表》 . 服务
电话: (0432)64820385(吉林市政务大厅工商 窗口) ,各城区工商分局详见《工商登记办理地点及服务电 话表》 . 监督
电话: (0432)
64820110、12345. 跑的次数:零次或一次. 注意事项:⑴网上登记请您准备好相关人员的身份证 原件上传;
请相关远程签字人员准备手机进行人脸识别. ⑵窗口提交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未 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 明 与原件一致 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 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⑶相关表格文书下载请登录: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原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的 服务―表格下载 . 1.1.1.3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俗称:公司变更,含公司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股 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分项) 所需要件:⑴《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6 ⑵《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 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⑷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 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 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 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 ;
⑹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 知书》 ;
(须经前置审批的提交)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吉林省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所 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 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未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
7 有权证明,或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 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 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 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 证件复印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 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提交《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 明》 )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 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 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 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 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 (限分支机构经营) 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 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8 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 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 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国务院、地方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 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 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 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 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社团法人提交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自然人股东死亡的,提交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 更正证明》 ,企业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 更证明) ;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 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
9 件;
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 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 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 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
3 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登记机关为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的 到吉林市政务大厅
4 楼工商窗口办理,登记机关为各城区工 商分局的仍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地点详见《工商登记办理 地点及服务电话表》 . 服务
电话: (0432)64820385(吉林市政务大厅工商 窗口) ,各城区工商分局详见《工商登记办理地点及服务电 话表》 . 监督
电话: (0432)
64820110、12345. 跑的次数:一次. 注意事项:⑴窗口提交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 的,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 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 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提交材料涉 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法人和其 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 ⑵相关表格文书下载请登录: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原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的 服务―表格下载 . 1.1.1.4 分公司变更(含分公司名称、负责人、营业场 所、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分项) 所需要件:⑴《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