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8-26 |
一、东方君盛与海南五蕴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2019 年5月28 日,海南椰岛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海南椰岛 )接到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方君 盛 )及海南五蕴酒类营销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海南五蕴 ) 《 关于解除海南椰岛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协议书》.协 议书主要内容为: 经东方君盛与海南五蕴协商一致, 于2019 年5月27 日签订上述协议书,同意解除双方于
2019 年3月7日签订的 《 关于海南 椰岛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不再执行,东方 君盛与海南五蕴不再是海南椰岛的股东一致行动人. 同时,东方君盛出具承诺函表示:因上述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东 方君盛委托海南五蕴的增持事项自然解除, 东方君盛承诺于
2019 年3月8日起未来六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 许的交易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总股本的 2%. 截至本公告日,东方君盛持有公司股份 93,41,047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比例 20.84%;
海南五蕴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比例 0.45%.
二、王正强与曲锋、邓亚平、海口汇翔解除表决权委托
2019 年5月28 日,公司分别收到王正强与曲锋、邓亚平、海口汇翔 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海口汇翔 )于2019 年5月27 日签署的 《 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协议》. 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经王正强分 别与曲锋、邓亚平、海口汇翔协商一致,王正强与曲锋同意解除双方于
2018 年12 月5日签订的 《 表决权委托协议》,该《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再 执行,王正强不再享有对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王正强与邓亚平同意解除 双方于
2018 年12 月5日签订的 《 表决权委托协议》,该《表决权委托协 议》不再执行,王正强不再享有对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王正强与海口汇翔 同意解除双方于
2018 年12 月5日签订的 《 表决权委托协议》,该《表决 权委托协议》不再执行,王正强不再享有对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截至本公告日,王正强持有公司股份 4,33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
曲锋持有公司股份 5,517,0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
邓亚平 持有公司股份 5,538,8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
海口汇翔持有公司 股份 4,648,3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
三、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及解除表决权委托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东方君盛与海南五蕴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后,东方君盛仍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93,410,4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84%. 鉴于王正强为海南红棉投资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本次王正强分 别与曲锋、邓亚平、海口汇翔解除表决权委托后,海南红棉投资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39,973,34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8.92%. 上述一致行动人关系及表决权委托的解除不违反 《 公司法》、 《 合同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5月28 日 股票代码:600238 股票简称:ST 椰岛 编号:2019-039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5月28 日,海南椰岛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海南椰岛 )接到公司股东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东方君盛 )、海南红舵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南红舵 )、海南 红棉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南红棉 )、田高翔、王正强签署的 《 关 于海南椰岛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函中明确东方 君盛与海南红舵、海南红棉、田高翔及王正强构成一致行动人.详细情况 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红舵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海南红棉投资有限公司 丁方:田高翔 戊方:王正强 鉴于:
1、海南椰岛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600238,以下简称 上 市公司 或 海南椰岛 )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且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448,200,000 股,其中甲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93,410,473 股股票,占海南 椰岛总股本的 20.84%;
乙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12,584,335 股股票,占海 南椰岛总股本的 2.81%;
丙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19,616,055 股股票,占海 南椰岛总股本的 4.38%;
其中丁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3,441,351 股股票, 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0.77%;
其中戊方合法持有上市公司 4,331,600 股 股票,占海南椰岛总股本的 0.97%.
3、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效 率,甲、乙、丙、丁、戊五方拟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 或董事会)中采取 一 致行动 ,以共同控制上市公司. 为此,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友好协商,就结为 海南椰岛一致行 动人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丙、丁、戊五方保证:甲、乙、丙、丁、戊五方现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及未来各方增持的股份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 或董事会)会议中行 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以巩固甲方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 位.
2、甲、乙、丙、丁、戊五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 或董事会)会议中保 持 一致行动 指:各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 或董事会)中通过举手表决 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内容如下: 2.1 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 海南椰岛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需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 动. 2.2 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 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 ( 或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 ( 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甲、乙、丙、丁、戊五方先对相关议案或 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2.3 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全体五方提出的议案, 在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 ( 或董事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 交流,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以自身的名义或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 致意见在股东大会 ( 或董事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2.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 ( 或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相关方保证在参加会议行使表决 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如担任董事的一 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另 一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3、各方承诺,如某一方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对外 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为股份转让的 生效条件之一.
4、 一致行动人 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各方签订书面协议约 定解除一致行动时终止.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 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 非经各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变更 外,本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6、因履行本协议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 成任一方有权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一式伍份,每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东方君盛及其一致行动人共 计持有公司股份 133,383,8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6%. 根据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鉴于东方君盛的实际控制人为冯彪,海南红舵及海 南红棉的实际控制人为王贵海,东方君盛、海南红舵和海南红棉及其一 致行动人田高翔、王正强已签订 《 一致行动人协议》,故冯彪和王贵海在 处理须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能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双方共同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及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等产生重大影响,故冯彪及 王贵海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权变动后,公司将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由冯彪及王贵海共 同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人的确定将对公司未来经营稳定和持续发展产生 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5月28 日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 年5月29 日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海富通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519060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4月2日基金管理人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海富通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9 年5月24 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
2019 年度第
1 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海富通纯债债券 A 海富通纯债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19061 519060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 指标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500 1.481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651,512,070.29 9,774,973.16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 份额) 1.82 1.73 注:
1、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50%.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9 年5月31 日 除息日
2019 年5月3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9 年6月4日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注册登记机构将以
2019 年5月31 日除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