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8-26
卡狄亚标准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Guardian Independent Certification(Beijing)Co.

,Ltd GIC 中国认证证书及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说明 版本B/0 编制/日期 吴飞峰 2015.08.17 审核/日期 唐春平 2015.08.18 批准/日期 Sim Bee 2015.08.20 生效日期 2015.08.20 过渡期

0 GIC/OD004 认证证书及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说明 版次:B/0 实施日期:2015.08.20 过渡期

0 个月 第2页共7页1认证证书和标志 1.1 认证证书 1.1.1 认证证书是卡狄亚标准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 GIC 中国)对受审核组织管理 体系符合认证要求所颁发的证明文件,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1.1.2 GIC 中国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业务范围内可颁发质量管理 体系(QMS) 、环境管理体系(EMS)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3 GIC 中国在英国国家认可(UKAS)认可业务范围内可颁发质量管理体系(QMS) 、 环 境管理体系(EMS)认证证书. 1.1.4 GIC 中国在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认可(JAS-ANZ)认可业务范围内可颁发质量管理 体系(QMS) 、环境管理体系(EMS)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认证证书. 1.1.5 非认可的认证证书,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1.

2、认证标志:GIC 中国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所给予的认证标志: 图1适用于 CNAS 认可证书或非认可业务范围的认证标志(图1) 图2适用 UKAS、JAS-ANZ 认可业务范围的认证标志 1.

3、认可标志 1.3.1 GIC 中国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该认可标志见图 3: GIC/OD004 认证证书及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说明 版次:B/0 实施日期:2015.08.20 过渡期

0 个月 第3页共7页图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标志 1.3.2 GIC 中国已通过英国国家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该认可标志见图 3: 图4UKAS 认可标志 1.3.3 GIC 中国已通过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认可委员会(JAS-ANZ)认可,该认可标志见 图4: 图5JAS-ANZ 联合认可标志 1.4 国际互认标志: 获准国家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使用的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 (IAF/MLA)互认标志, IAF 互认标志见图 5: 中国认可 国际互认 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CNAS CXXX-M GIC/OD004 认证证书及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说明 版次:B/0 实施日期:2015.08.20 过渡期

0 个月 第4页共7页图6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MLA)互认标志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2.1 通用要求 获证组织可在对内、 对外的各种宣传场合中使用认证证书和相应标志, 在证书和标志使用中, 组织应遵守以下规定: 2.1.1 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应符合 GIC 中国的要求,不得使 GIC 中国和(或)认证制 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2.1.2 获证组织不得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 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管理体系认证只能证明其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 文件的要求,不得利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其产品、 服务通过认证,并确保使用的认证标志与组织管理体系依据标准一致. 2.1.3 可在传媒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载体(如文件、信笺、名片和有关 宣传材料等)中按上述要求影印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不能应用于产品或消 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 上,或以任何其他可介绍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可在宣传材 料、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 本组织通过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或如 本组织通过了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等声明. 2.1.4 对于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管理体系的认证,由于检验报告或实验室报告被视作产品, 因此认证标志不能使用在这些报告上. 2.2 认证标志使用 2.2.1 获证组织可以单独使用 GIC 中国认证标志, 在单独使用此认证标志时需在其下方注明 注册号,独立使用 GIC 中国认证标志见图 7: GIC/OD004 认证证书及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说明 版次:B/0 实施日期:2015.08.20 过渡期

0 个月 第5页共7页CNAS 认可或非认可范围证书时 UKAS、JAS-ANZ 认可证书时 认证注册号:****.. 认证注册号:****.. 图7单独使用认证标志 2.2.2 认可标志不可以单独被使用, 如需要使用认可标志时, 必须与 GIC 中国的认证标志同 时使用. 2.3 认可标志使用 2.3.1 只有在认可机构认可的业务范围内通过了 GIC 中国的认证时, 获证组织方可将认可标 志与 GIC 中国认证标志同时使用. 1)获得 CNAS 认可标志认证证书时,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的组合使用方法如下见图

8、图9: 认证注册号:**** 图8获得 CNAS 认可的 QMSEMS 认证证书时,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的组合使用方法 认证注册号:**** 图9获得 CNAS 认可的 OHSAS 认证证书时,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的组合使用方法 2) 获得 UKAS 认可标志认证证书时,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法见图

10、图11: 中国认可 国际互认 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CNAS C159-M 中国认可 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CNAS C159-M GIC/OD004 认证证书及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说明 版次:B/0 实施日期:2015.08.20 过渡期

0 个月 第6页共7页ISO9001:2008 Cert NO.: 图10 获得 UKAS 认可的 QMS 认证证书时,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的组合使用方法 ISO14001:2004 Cert NO.: 图11 获得 UKAS 认可的 EMS 认证证书时,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的组合使用方法 3) 获得 JAS-ANZ 认可标志认证证书时,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法见图

12、

13、14: ISO9001:2008 Cert NO.: 图12 获得 JAS-ANZ 认可的 QMS 认证证书时,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的组合使用方法 GIC/OD004 认证证书及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说明 版次:B/0 实施日期:2015.08.20 过渡期

0 个月 第7页共7页ISO14001:2004 Cert NO.: 图13 获得 JAS-ANZ 认可的 EMS 认证证书时,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的组合使用方法 OHSAS18001:2011 Cert NO.: 图14 获得 JAS-ANZ 认可的 OHSAS 认证证书时, 认可标志与认证标志的组合使用方法 2.3.2 认可标志的使用不应以任何方式误导认为认可机构、 或认可机构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 对获证组织的活动进行了认证或批准.

4、国际互认标志使用 获证组织可通过宣传、 展示认证证书介绍 IAF 国际互认标志, 但不得单独使用 IAF 国际 互认标志.

5、在有关文件、广告等宣传材料上使用时,标志必须完整、清晰,标志应按同比例放大/ 缩小并保持原色,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6、如果认可被中止,按照 GIC 中国采取的所有合理的步骤,获证组织应立即停止使用任何 带有认可标志的文具和宣传材料.在其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按照 GIC 中国的指令立即停 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7、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定期需接受 GIC 对其证书有效性以及认证、认可标志使用 GIC/OD004 认证证书及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说明 版次:B/0 实施日期:2015.08.20 过渡期

0 个月 第8页共7页规范性的确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应及时通报 GIC 中国,GIC 中国根据情况采取 书面评审或现场审核的方式予以证实,经认证决定做出合理决定: A. 依据的标准变更;

B. 证书持有者变更;

C. 体系覆盖范围变更;

D. 上级主管部门对认证证书内容的有关规定变更;

E.引起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其它情况.

8、依据 ISO9001 标准实施质量体系认证的获证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明确其主要删减内容.

9、在桌牌、铜牌及其他场所使用认可标志时,其使用期限等同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0、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11、获证组织因不当或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获证组织自行承担.

12、GIC 综合部负责解释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中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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