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29 |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经营 和财务状况,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
sse.com.cn/)网站仔细 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二、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债券简称 代码 上市或转让的交易场所
12 哈电
01 122236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16年2015年2014年 本期比 上年同 期增减 (%) 营业收入 30,929,420,698.72 25,097,224,542.75 24,026,534,303.55 23.2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413,282,692.39 196,211,527.85 566,409,377.53 110.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347,697,195.47 278,219,726.23 376,782,243.49 24.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1,587,774,916.42 4,410,622,101.63 1,508,141,484.16 -64.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13,433,093,309.54 12,707,390,800.99 12,675,871,590.93 5.71 总资产 65,867,507,717.99 64,163,245,498.14 62,161,482,296.07 2.66 期末总股本 1,376,806,000.00 1,376,806,000.00 1,376,806,000.00 - 资产负债率 77.77% 78.31% 77.47% - EBITDA 利息保障 倍数 4.62 4.58 5.00 - EBITDA 全部债务 比2.47% 2.72% 3.04% -
2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计* 100%
2、EBITDA 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3、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 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四、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1、待决诉讼 (1)本公司二级子公司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机厂" ) 于2006 年2月23 日与新乡市起重设备厂第二销售处(以下简称"新乡公司" ) 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其生产的
500 吨双梁桥式起重机
1 台,合同价款
868 万元, 约定从
2006 年至
2009 年期间累计支付设备款 713.77 万元,该起重机 未按期交货并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新乡公司曾多次维修,但该起重 机仍不能正常使用.为了不影响生产,2009 年3月26 日,电机厂与大连大起嘉 益港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维修合同,由其提供维修服务,共花费维修费
150 万元,不再支付新乡公司剩余款项 154.23 万元,新乡公司对此向河南省新乡市 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诉求电机厂支付剩余货款 154.23 万元并承担逾 期付款的利息、 违约金 286.44 万元, 共计诉求电机厂支付款项 440.67 万元.
2013 年8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查封电机厂银行存款
250 万元, 电机厂就该诉讼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新乡公司给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208.32 万元,给付已花费的维修费
150 万元和今后的维修费及反诉案件诉讼费. 截止目前已下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预民审
541 号 再审 申请人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 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
7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 审查终结. 综上,哈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2)本公司二级子公司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工程中心" )于2007 年4月与汉维风力发电成套设备(大庆)有限公司(以3下简称"汉维公司" )签订了
10 台1.5MW 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 为6,900 万元.2007 年11 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总额变更为 7,484 万元.2010 年6月工程中心又与汉维公司、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好公司" ) 、大庆龙江风电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汉维公 司将全部
10 台风电机组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都转让给瑞好公司.2012 年6月,工 程中心与瑞好公司又签订了
3 台风机问题处理协议(合计金额 1,866 万元) ,协 议规定支付给瑞好公司 1,399.5 万元,剩余的 466.5 万元直接从瑞好公司原应支 付给工程中心的货款中扣除,视同于工程中心按原合同提供的
10 台风电机组中 的3台已完成.至此,工程中心与瑞好公司供货合同为
7 台1.5MW 风力发电机 组. 自2007 年10 月风电机组陆续安装后, 工程中心一直连续对所供风电机组进 行逐台调试,实现过 500~800KW 工况无人值守长期运行,6 号机组在
2013 年9月末曾调试达到了 1.63MW 超负荷运行工况. 但截止目前合同规定的
7 台风力 发电机组仍没有经用户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013 年10 月8日,瑞好公司向大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有关与工程中心风电 机组合同问题的仲裁申请书,诉求"因供货的风电机组自
2007 年至今不能交机 验收投入正常生产" ,向工程中心提出索赔 1.92 亿元.工程中心于
2013 年11 月28 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间的风电机组供货合同纠纷仲裁协 议无效" ,大庆市中级法院于
2014 年4月23 日作出"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判 决.工程中心接到裁决书后,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级法院于
2014 年7月15 日向双方依法送达了(2014)黑立民监字第
28 号民事裁定书, 撤销大庆市中院的裁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目前,该案件双方正处在进一步交 涉阶段. 工程中心在该项目中的设备总投入为 9,169.45 万元, 其中与华海风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 )签订购买
6 台风力发电机组合同,合同金额为 3,618 万元(目前全额未支付) ,华海公司已投入
4 台风电机组已安装,其余
2 台机组 供了部分部件.另有与北京星航机电设备厂(以下简称"星航设备厂" )签订的
2 台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 1,440 万元(目前全额未支付) ,合同约 定在机组
168 小时试运行经业主验收合格后付款.2014 年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
4 法院冻结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在财务公司银行存款 2,780,830.73 元. 该事项已经于
2017 年3月7日完结,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内容. (3) 本公司子公司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工 程中心" ) 于2007 年2月13 日至
2008 年3月5日与河南瑞发水电设备有限责任 公司 (以下简称 "瑞发公司" ) 签订了
4 台 《永磁风力发电机设备订货合同》 .
2009 年5月25 日工程中心又与瑞发公司签订了 《伊犁人民电站 1X6500KW 轴流机组 合同》 .合同约定由瑞发公司加工定制并约定了产品的质量及相应的付款条件. 由于瑞发公司制作设备没有达到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中心未支付余款. 瑞发公司于
2014 年2月25 日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西峡法院受理并裁定冻结被告工程中心银行存款 2,797,380.00 元.该事项已经完 结. (4) 所属三级企业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 )与 北京中铁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合同纠纷. 由于北京中铁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已进入清算阶段,锅炉公司已向清算组申报了 734.85 万元债权,但由于清算组 迟迟不予清算, 锅炉公司遂于
2011 年11 月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 算申请, 该院于
2012 年7月13 日裁定准予受理北京中铁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强 制清算一案,2013 年8月23 日正式立案.该诉讼事项尚未了结. (5)2003 年所属锅炉公司与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锅炉公 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项目单位及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欠款 2,203.5 万元.2013 年4月22 日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 整, 锅炉公司依法对所享有的债权进行了申报,但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在初审债权确认通知中仅确认了部分债权 1,203.5 万元(包括完工款
600 万元, 运费 43.5 万元及
560 万元质保金) .相应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剩余 1,000 万元债 权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未予确认.经锅炉两次上诉,2015 年12 月28 日,河南高院下达终审判决,不支持锅炉公司的诉求.该诉讼事项尚未了结. (6)2008-2009 年,锅炉公司与中国十七冶集团装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十 七冶公司)签订了三份刚性梁、钢结构分包生产合同.产品运抵斯里兰卡普特拉 姆电站现场发生严重的锈蚀质量问题,但该公司未能够解决现场质量问题.锅炉
5 公司被迫委托第三方单位对锈蚀产品进行了现场施工修复.截止目前,油漆及人 工费损失已达 712.8 万元.为此,锅炉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十七 冶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施工费、材料费、违约金等共计 713.73 万元.目前哈 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了一审判决, 裁定十七冶公司赔偿锅炉公司相关损失, 但十七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诉讼事项 尚未了结. (7)
2015 年4月24 日, 锅炉公司收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无锡市振达特种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达" )就锅炉公司拖欠其 货款向法院起诉, 要求锅炉公司支付货款 390.12 万元及利息. 收到相关材料后, 锅炉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后, 立即就镇海余热炉质量问题向法院 提出反诉.法院于
2016 年1月12 日、2016 年10 月18 日进行了两次庭审,目 前正等待法院判决.该诉讼事项尚未了结. (8)
2015 年2月13 日锅炉公司与江苏德耐特签订了一份催化剂买卖合同, 总金额 1,430 万元,催化剂用于信友奇台项目.后项目暂停,锅炉公司要求其延 期交货.2016 年7月,原告起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锅炉公司解除合同并 赔偿其损失
900 万元,退还投标保证金
80 万元.收到相关材料后,锅炉公司立 即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6 年11 月1日收到法院驳回管辖异议裁定,锅 炉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诉讼事项尚未了结. (9)锅炉公司与金晖兆丰于
2011 年2月签订了《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自备电站 2x350MW 超临界机组锅炉及脱硝设备供货合同》 ,约定由锅炉 公司向金晖兆丰提供两台锅炉及脱硝设备,合同总价 36,510 万元.合同签订后 锅炉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金晖兆丰拖欠锅炉公司货款达 13,905 万元.2016 年9月锅炉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新疆乌鲁木齐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起 诉,法院于
2016 年10 月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正等待法院通知.该诉讼事项尚未 了结.
2、仲裁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