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8-28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利润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 利润超过30%以上;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短期贷款: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短期贷款 总额度范围,并授权董事长批准在此范围内短期贷款转期和新增短期贷款.
(四)长期贷款: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年度财务预算,董事会决 定公司长期贷款额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以及融资方案, 以便其作出决策. 每年年初公司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债权融资计划及额度,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一次性审议后,公司按照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分笔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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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 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 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 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 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 、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 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 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 计划, 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 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 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 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 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董 事或财务负责人,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 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 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