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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9月10 日之前补缴出资

500 万元,李彪以货币资金 出资

300 万元.公司设立时,锐思英科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股东为自然人吴 丽霞、何自强、吴胜利、李锦堂,出资比例分别为 50%、20%、20%、10%.

2006 年9月4日, 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验 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豫华夏会验字[2006]第119 号),沁阳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向公司核发了编号为

410882200545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思可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沁阳思可达 1,800.00 60.00%

2 锐思英科 900.00 (首期出资 400.00) 30.00%

3 李彪 300.00 10.00% 合计 3,000.00 100.00% 沁阳思可达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已经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 并于

2006 年8月5日出具了豫华夏会评字(2006)第136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 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沁阳思可达用以出资的实物资产评估值为 1,856.21 万元,其 中房屋建筑物评估值 1,052.49 万元、 设备评估值 736.03 万元、 在建工程评估值 67.70 万元.因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2011 年5月25 日,北 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了评估复核, 并出具了 《对评估复核报告》 (中企华 评核字[2011]第1157-1 号) ,认为 豫华夏会评字(2006)第136 号评估报告的评 估范围和评估对象明确并与委托评估和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范围一致, 评估基准日 选择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依据充分适当,评估结论合理. 沁阳思可达本次出资的实物资产来源于两类:第一类为沁阳思可达受让沁 阳市人民政府的资产, 评估价值约为 200.69 万元,第二类为沁阳思可达自建的房 屋建筑物及外购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约为 1,655.52 万元. 4-5-4

1、沁阳思可达受让沁阳市人民政府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①沁阳思可达购买沁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资产的经过 沁阳思可达购买沁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资产的主要经过为: 原全民所有制企业 沁阳市第一玻璃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组将部分破产财产转让给沁阳市 人民政府,沁阳市人民政府再将相关资产转让给沁阳思可达.详细经过如下:

2001 年7月25 日, 依据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沁经初字[2001] 第140 号)之裁定,原全民所有制企业沁阳市第一玻璃厂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亏 损严重、资不抵债于

2001 年7月26 日起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004 年11 月4日,沁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形成[2004]18 号会议纪要,会 议决定: 将原市第一玻璃厂租用西万村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并给予相应的安置 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等.

2005 年8月16 日,原市第一玻璃厂破产清算组委托河南华必信经纬资产评 估事务所对市第一玻璃厂租用西万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上了进行评 估,根据该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经纬评报字[2005〕第011 号) ,评估价 值为 193.73 万元.

2005 年8月31 日,沁阳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出具沁企改[2005]10 号文件,沁 阳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 原市第一玻璃厂破产清算组相关人员对市第一玻璃厂特 玻线处置事项进行了研究,决定由市政府补偿破产清算组

250 万元,再由破产清 算组向债权人分配.

2005 年9月1日,沁阳市人民政府与沁阳思可达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书,约 定沁阳市人民政府将原市第一玻璃厂的特玻线等部分固定资产转让给沁阳思可 达,并就转让标的物、转让价款、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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