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8-29 |
33 号花旗大厦
14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电话: (8621)6105-9029 传真: (8621)6105-9100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一一年七月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3-3-2-2 目录引言.
4 释义.6
一、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8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21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2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53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9 十
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6 十
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4 十
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5 十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7 十
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8 十
六、 发行人的税务
90 十
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8 十
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99 十
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00 二
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0 二十
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01 二十
二、 结论意见
101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3-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0)锦律非(证)字第 0727-7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江苏太平洋 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 下: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3-3-2-4 引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系由上海市锦联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天和律师事务 所及长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三家律师事务所于一九九九年初合并成立的迄今 为止上海市最大规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锦天城主要为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 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提供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知 识产权、金融、期货、证券、许可经营、房地产、跨国兼并及收购、海商、海事、 国际融资、反倾销及国际纠纷解决等各方面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律师: 梁瑾、单莉莉 梁瑾律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硕士,自2004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擅长公司、金融证券、期货等法律业务.单莉莉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2001 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处理过大量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擅长于企业改制重组、 国内、国外股票发行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私募等公司类业务. 律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