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8-29 |
2015 年6月30 日) 》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市(区)财政 局、物价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 年江苏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苏财综〔2015〕27 号)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目录(截止
2015 年6月30 日) 》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 费项目目录》 (见附件一及附件二,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 ) , 并公布全市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收费目录》 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以下简称 收 费项目 ) 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 部门批准,由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
2015 年6月30 日 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企收费项目. 驻我市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 《收费目录》 ,其征收管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对于省有明确规定而我市目前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相关部 门或单位如需开征,应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监管系统上报市 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2015 年6月30 日前,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 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权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 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 付.
三、根据《苏州市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2015 年6月30 日以后,国家、省取消、减免和新增或调整标准的收费项目 实行动态管理,更新后的《收费目录》在财政、物价门户网站即 时公布,各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执行.
四、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做好我市《收费目 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物价部门应依据新 的《收费目录》 ,及时对收费项目进行梳理变更;
财政部门应及时 通知涉及取消、变更收费项目的单位,清理缴销票据,违规资金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市财政、 物价部门. 附件:1. 《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
2015 年6月30 日) 》 2. 《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2015 年7月3日附件
1 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
2015 年6月30 日) 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立项 级别 资金管 理方式 文件依据备注一外事
1 护照费 财综〔
2012 〕
97 号、苏财综〔
2013 〕
1 号2013 年1月1日起免收护照费 (含加急费) (苏财综 〔
2013 〕
1 号) (
1 )护照 因公护照
50 元/本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 〔
1992 〕
198 号, 计价格 〔
1999 〕
466 号, 财预 〔
2000 〕
127 号,苏价费字〔
1993 〕第100 号、苏财综(
93 )
115 号 国家公布项目 (
2 )护照加急 25~40 元/本国家 缴入 国库 价费字〔
1992 〕
198 号,计价格〔
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