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8-29
潍环发〔2019]

53 号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潍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 规定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潍坊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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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带 L. 叭育工 IlPI! 战李 j 潍坊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 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信访条例》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信访 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潍坊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 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 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 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 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条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潍坊市奎 文区新华路

5518 号,潍坊市环境投诉受理中心,由卜编 261041) .信函应内附举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多人联合举报 分别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五条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 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举报;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市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举报.市和县、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 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下列 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 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 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500 元奖励:

1 .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 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 设的和违反 三同时 制度擅自生产的;

4. 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的.,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纳入 散乱污 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 的, 7.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 管理的;

10.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 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 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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