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8-29 |
(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 的, (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 闻媒体曝光的;
(举报前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 法行为的;
(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三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 信息或者未按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有效材料的;
(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 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无正当理由 不予及时办理或者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 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不属于举报 奖励范围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经查证属恶意谎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从本级安排的 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举报专项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依纪依 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 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 众监督.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 施细则,公开本行政区域举报方式、途径和相关要求,主动做 好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检举、揭 发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以保护环境 为目的,而非污染损害发生后的投诉. 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主张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投诉者以主张个人权益为主要目的.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适 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潍坊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9 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5月31 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 年5月22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