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8-29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

1 号 履约能力:良好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名称: 中船动力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临港新城新元南路

600 号1号厂房

408 室 法定代表人:钱德英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2,077 万元整 股东情况: 中船集团股权占比 51%,沪东重机股权占比 49% 经营范围:船用柴油机及柴油机零部件、备配件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维修,陆用电站、核电设备、冶金设备、工程机械成套设备 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维修,相关的技术服务与咨询,以及货物 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中船动力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中船集团下属的舰船动力技术创新与 转型升级的核心企业,主要承担国家科研和自主产品研发任务,致力于 构建"产、学、研"一体化综合研发平台,成为船用低速机核心技术的 引领者、行业研发资源的管理者和研发体系建设的主导者.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增资,沪东重机与中船集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4现金方式向动力研究院进行同比例增资,定价公允,不涉及利益输送或 资源转移.

五、增资影响

1、推进中船集团动力业务板块由制造为主向研发、制造和服务协同 发展,实现由生产型企业向服务型企业的转变,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 保障.

2、落实中船集团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增资动力研究院从而 由其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设立服务公司,可以使中船集团建立并完善 低速机全球服务和备配件销售体系,快速形成服务能力,掌握服务主动 权,提高低速机业务盈利水平,改善客户体验,建立自主品牌及有全球 竞争力的售后服务能力.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均为现金增资,且不涉及股权比例变化,无需审计及评 估;

2、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或重大投资,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4、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增资事宜,双方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定价公 允;

有利于在战略发展层面进一步推进动力研究院建立全球协同研发设 计体系,获得持续的创新能力;

有利于在科研开发层面促进动力研究院 各项研发项目的推进,为动力研究院科技研发提供平台支撑;

通过本次

5 同比例增资进一步充实动力研究院注册资本金,保障该公司相关投资项 目进度.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 决,程序依法合规.因此,同意本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8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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