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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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COSCO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19) 须予披露及关联交易-中远川崎造船协议须予披露交易-中船集团造船协议及中船重工造船协议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 (i) 本集团订立大连川崎造船协议,,

大连川崎已同意在大连川崎的造船厂 建造、下水、配备及完成两艘 19,000TEU 型集装箱船舶并出售及交付予相关 首批中远实体,总代价为 270,600,000 美元;

(ii) 本集团订立南通川崎造船协议,,

南通川崎已同意在南通川崎的造船厂 建造、下水、配备及完成四艘 19,000TEU 型集装箱船舶并出售及交付予相关 首批中远实体,总代价为 541,200,000 美元. (iii) 本集团订立中船集团造船协议,,

中船工业贸易及外高桥造船已同意在 外高桥造船的造船厂建造、下水、配备及完成三艘 19,000TEU 型集装箱船舶 并出售及交付予第二批中远实体,总代价为 418,500,000 美元. C

2 C (iv) 本集团订立中船重工造船协议,,

中国船贸及大连船舶已同意在大连船 舶的处所建造、下水、配备及完成两艘 19,000TEU 型集装箱船舶并出售及交 付予第三批中远实体,总代价为 279,000,000 美元. 由於有关中远川崎造船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 超过 5% 但均低於 25%,故订立中远川崎造船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 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公告规定.此外,大连川崎为中远总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 的间接附属公司及南通川崎为中远总公司的联系人 (中远总公司间接持有其 50% 股权) ,因此大连川崎及南通川崎均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鲜 规则第十四 A 章,订立中远川崎造船协议亦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须遵守申 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有关中船集团造船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但均低於 25%, 故订立中船集团造船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十四章的公告规定. 由於有关中船重工造船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但均低於 25%, 故订立中船重工造船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十四章的公告规定.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中远川崎造船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 订约方 (a) 首批中远实体 (作为买方) ;

及(b) 大连川崎及南通川崎 (作为卖方) . C

3 C 标的事项 根罅ㄆ樵齑,大连川崎已同意在大连川崎的造船厂建造、下水、配备及 完成两艘 19,000TEU 型集装箱船舶并出售及交付予相关首批中远实体,总代价为 270,600,000 美元. 根贤ùㄆ樵齑,南通川崎已同意在南通川崎的造船厂建造、下水、配备及 完成四艘 19,000TEU 型集装箱船舶并出售及交付予相关首批中远实体,总代价为 541,200,000 美元. 代价及付款条款 每艘 19,000TEU 型集装箱船舶的代价为 135,300,000 美元,而购买六艘 19,000TEU 型集装箱船舶的总代价为 811,800,000 美元. 代价可因应以下事件而作出调整:(i) 延迟交付任何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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