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8-29

5 (vi) 与业界的沟通和合作 相关小组委员会将探讨加强与本地船舶业沟通和合作的方法,以改善 海上安全. (vii) 摄录机 拍下驾驶室航海组员工作表现的摄像记录,有助促进航行安全.相关 小组委员会将就驾驶室安装摄录机进行可行性研究. (viii)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为使本地船只的船长有更多导航设备可供使用,以确定碰撞风险并采 取避碰行动,相关小组委员会将研究对本地船只实施船上配备 AIS 的 规定.现建议就 AIS 研究多项事宜,包括是否适用所有特定的本地 船只类别和类型、须配备的 AIS 类别、用于本地船只是否切实可行、 有关的 AIS 信号能否为海事处的船只航行监察服务系统(航监系统) 所侦测和会否超出其处理能力.有关 AIS 的数据载于附件 II. 13. 有鉴于上文所述各项,现建议将第(i)至(iii)项事宜列为第 I 类别及第 IV 类别船只联合小组委员会议程项目,而第(iv)至(viii)项事宜则交由本地船只检 验工作小组委员会讨论. 14. 海事处会根据上述小组委员会的讨论结果,谋求以最合适的方法,例如纳入工作守则、以海事处布告发出关乎本地船只规格、标准或规定的指引(《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第548 章,附属法例 G)第84 条)或 修订法例,落实建议的改善措施,促进海上安全. 其他事宜 第三者风险保险 15. 除上述建议改善措施外,第三者风险保险的保额也是公众深切关注的 事项.有些建议认为《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 章)所订的法定最低 法律责任保额,远低于《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 章)就陆上 汽车订定的保险法律责任保额

1 亿元.

6 16.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23C 条规定,本地船只使用人有义务就 第三者风险投保. 17. 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定适用于所有领有证明书的本地船只,但获发 所需允许书的闲置船只或长度不超过

4 米的非机械推进小型船只除外.保险单 所须提供的保额如下: (a) 凡获允许运载多于

12 名乘客而并非第 I 类别原始船只(即街渡)或并非 为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的第 IV 类别船只者,保额均为

500 万元. (b) 凡获允许运载

12 名或少于

12 名乘客的船只、第I类别原始船只或并非为 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的第 IV 类别船只,保额均为

100 万元. 18. 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定订下法定最低法律责任保额.不过,船东和 船舶经营人为配合运作需要而备有高于法定保额保险单的情况,并不罕见.设 立最低保额的背景数据载于附件 III. 19. 为提高对乘客的保障,现建议在本委员会之下成立工作小组,以检讨 本地船只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规定,包括保险规定所订的最低法律责任保额 水平. 20. 此外,工作小组亦会借机研究设立海事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类似交 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的可行性,为海事意外受害人或其受养人(如受害人 死亡)迅速提供经济援助. 21. 工作小组的委员与

1998 年成立的工作小组相若,包括本地船只经营 人、洋面保险公会、保障及弥偿组织、相关机构M组织、运输署及海事处的代 表.拟议委员名单载于附件 IV. 征询意见 22. 请委员就上述建议提出意见. 海事处

2012 年10 月7纬度经度(a) 22° 17.279'

N 114° 10.210'

E (b) 22° 17.279'

N 114° 10.341'

E (c) 22° 1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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