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8-30 |
(7) 保修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机械设备或部件而导致车辆停止运行的时间 潮州市中心医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GZSKCZ15/007
8 应从其质保期内扣除;
(8)如果投标人能够承诺按照投标价格为采购人提供长期备件支持,或者在 保修期内投标人能够承诺提供部分备用设备长期存放在用户现场,以便在设 备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更换,应在投标文件中特别注明;
(9) 投标人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 必须是其投标车辆生产厂家原产 的或是经其认可的;
(10) 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理的,除非最终用户提供 书面许可,否则不可使用此范围外的其他(非新的)配件;
(11)对车辆服务要求的有效响应将被视为投标人对其所投标车辆的服务承 诺,如果中标,须将服务承诺列入合同的车辆服务条款;
(12) 投标车辆的运输和保险由投标人负责. 10.其它要求: (1) 为保证车辆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 成交人需对采购人设备管理人员和操 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成交人必须提供车辆的验收标准,此标准经采购人确认后,双方在车辆 验收时按此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时由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盖章;
(3)车辆到货、安装、调试过程中,采购人应积极参与配合,并负责协调项 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的关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4)车辆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资料和维护维修资料;
(5)终身提供维修服务和低于市场价格的配件;
(6)代理商报价必须持有厂家委托书和全套资料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审核;
(7)随车付送常用配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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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 售后服务由原厂负责, 并保证提供车辆涉及交警部门上牌所需的一切资 料文件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最新《公告》要求的资料. 11.违约责任 1) 成交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 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相 应设备价款 3‰的数额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半个月以上的,采购人有 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采购人经济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2) 成交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或合同约定的, 采购人有权 拒收,并且成交人须向采购人支付相应设备价款 5%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交货 逾期的并应按前条执行. 3)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 拒付到期货物款项的, 采购人向成交人偿付 相应设备价款的 5%的违约金.采购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相应设备价款的
3 ‰向成交人偿付违约金. 潮州市中心医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GZSKCZ15/007
10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 是指:潮州市中心医院. 2.2 监管部门 是指:潮州市财政局. 2.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4 合格的投标人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2.5 中标人 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6 知识产权: 投标人应保证其享有所提供的投标文件、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在知识产 权方面的权利,招标过程及货物使用过程不受到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 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应由投标人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如果在诉讼或仲裁中被认定构成侵 权,货物的使用被禁止,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承担替换或修改,使 之不再构成侵权,并在实质上用同样的质量进行同样的服务,并向有关 各方赔偿由此所致的经济损失.任何知识产权纠纷与采购人及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无关.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货物 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等.投标的货 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 并满足政府招标 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 服务 是指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 潮州市中心医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GZSKCZ1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