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8-31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 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 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 变相 掐尖 选生源;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 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 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 捐资 助学款 ;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 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 中考成绩排名、 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 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 建立督查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适时对各地招生 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落实问题清单,及时纠正和严 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 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十二)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 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侨文 发〔2009〕5 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 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港澳台 〔2008〕

7 号) 、 《关于苏州市市区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的若干 意见》 (苏教基〔2004〕54 号)精神,积极做好华侨子女、 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来苏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 作. 2.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 (苏发〔2010〕20 号)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通知》 (苏委办发〔2016〕96 号) 、 《关于 印发〈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办法(试行) 〉的通 知》(苏教组〔2019〕4 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高层 次人才子女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相教人〔2017〕42 号) 有关精神,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配套服务工 作. 3.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 (苏政联〔2012〕9 号) 、 《关于印发的通知》 (民发〔2014〕101 号)和《关于做好公 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 (苏公通〔2018〕141 号)有关精神,统筹落实烈士子女、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 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 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 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 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 (苏卫计疾控〔2016〕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学时,要查验预 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 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5.中小学新生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 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同时要及时 公布相关信息.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 免试就近入学 规定,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 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的具 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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