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9-01

1 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

10 万元.

(三)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 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 产权. 第十二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及安全要求】申请设立校外 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避开影响学生身心 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用于办学的场所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要求:

(一)场地面积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学校或幼儿园场地办学, 办 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 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 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地 须在五楼(含五楼)以下.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 ―

11 ― 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 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

5 年. 2.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 其宿舍建筑符合宜居环境 要求及消防安全标准,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 与运动场所.

(二)教学环境要求 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 合法、 独立使用, 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环保等符合安全标准.

(三)消防安全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应该坚固、安全、适用、无安全 隐患,有安全疏散通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 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上课期间要有固定的安保人员,并配有全 方位的监控设备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2.不得选用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车库及其它有安全隐 患的场所.凡是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 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环保与消防要求.

(四)食品安全要求 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 必须取得相应的食 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2.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 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五)人身安全要求 ―

12 ― 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 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十三条【培训项目、课程、时间、教材要求】鼓励校外培 训机构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 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学科类培训强化应试、超标、超前培训.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 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 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

(二)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 划,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 延伸类培训内容, 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 (培训) 进度,同时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其培训 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 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 相冲突,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不得留作业.

(四)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 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 教材的合法性、 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 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 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 邪教迷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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