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9-01 |
13 ― 第十四条【教学点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 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
跨县(区)域设立分 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区)级教育 部门审批;
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应当按工商部门的规定 进行分公司登记.申请设立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除应当具有 较强办学实力、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外,其拟设立的教学点应当具 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二)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 校外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执行.
(三)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四)相应的安全、教学、师资等管理规章健全.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 依法建立办学基本 账户,用于收入与支出的管理,并在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 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 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