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9-01

1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户):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 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 口集中区域;

(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内;

(五)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500米以内;

(六) 仙女湖区管委会辖区内和分宜县环仙女 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七)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围内;

(八)袁河、袁惠渠两岸500米范围内;

(九)小

(一)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项目位于分宜县高岚乡盆溪 村委会桥江坪村小组(北纬 28°0'

12 、 东经114°42'

1 ) . 不位于禁养区及限养区,项 目位于农村地区,不属于城 市和城镇居民区,不属于人 口集中地区. 符合

2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畜牧业 发展规划、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满足动物 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猪出栏规模1万头/ 年,编制环评报告书. 符合

3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 (小区) 应当建设与养殖 规模相配套的雨污分流和粪污收集、 贮存、 处理、 利用设施, 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 保其正常运行. 已委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 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能力的第三方代为 处理的, 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设施,但必须建设粪污收集、贮存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合格, 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 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本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对养 殖废水进行处理,猪粪委托 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能力的 第三方代为处理. 符合

4 第十四条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畜禽养殖 场(小区)或第三方处理机构,应当建立畜禽 养殖档案和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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