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2-12-06 |
移民安置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 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 收. 第十九条 移民搬迁安置完成后,移 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核查登记搬迁 安置人口,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定后纳 入后期扶持范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移民安置数量和规模,整合各类资金, 扶持发展特色产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 及时解决涉及移民生产、生活、就学和社 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移 民生产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 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对移民安置和后期 扶持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征地 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资金的支付情 况,以及实物调查、安置方案、安置协议 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过程中,应当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县 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 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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