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2-12-06 |
5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9年第4号 省政府令 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形 成实物调查成果报告,报工程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确认;
经公示有异议的,联合调 查组应当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对结果进 行公示. 第九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 民安置规划,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 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居 民意见;
存在较大争议时,还应当采取听 证的方式.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编制,主要 包括下列内容: ( 一)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
( 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
( 三)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 活水平预测;
( 四)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 原则;
( 五)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原则;
( 六)社会风险分析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 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省人民政 府审批;
依法需要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审批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 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移民区和移 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必要时, 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形 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依据移 民安置规划大纲进行编制,并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 移民安置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审核;
依法需要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审核的,从其规定. 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 安置区 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 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 划未经审核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 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 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 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移民 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 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 修改;
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 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由移民区和 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移民搬迁安置前应当制定移民搬迁安置实 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步骤、完成 时限、保障措施等内容.移民搬迁安置实 施方案应当在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企事业 单位、社区、乡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 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 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 括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征地补偿标准、移 民安置任务与计划安排、资金保障与拨付 等内容. ―
6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9年第4号 省政府令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 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 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在组织移民搬迁安置前,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与移民户签订 搬迁安置协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 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补 偿协议. 第十七条 移民集中安置的,应当坚 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功能完备、生态 宜居、节能环保的原则,符合主体功能区 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农村住宅 建设标准要求. 移民住房原则上由移民自主建造,征 得移民同意后,也可统一组织建造.统一 组织建造的住房,应当由移民全程监督施 工,并参与工程质量验收. 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 设安置 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 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