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2-12-06 |
2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9年第4号 省政府令 应当根据通航水域相关功能区划和水路旅 客运输市场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小型客船 停靠站点,划定小型客船专用停泊区域. 第六条 从事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的经 营者 ( 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市 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 列信息或者材料: ( 一)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 二)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船舶信息;
( 三)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信息;
( 四)航线和停靠站点;
(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治污染等 管理制度. 以上信息或者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 获取的,水路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 者重复提交.经营者提交或者通过政务信 息获取的信息、材料齐全的,水路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备案回执. 第七条 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应当依 法取得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 和检验证书,配备相应的救生和消防等安 全设备. 第八条 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船员应 当依法持有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签发的船员 适任证书.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航线、停靠站点为旅客提供服务,不得擅自 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情况向水 路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原因临 时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安排旅客改乘其 他航次或者退还乘船费用.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等法律、 法规规定,维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 境,不得违法排放、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 第十一 条经营者应当加强风险管理,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 向旅客说明或者警示下列事项: ( 一)不适宜乘船的群体、人员;
( 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 法;
(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和 安全救生知识;
( 四)禁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的危险物品;
( 五)其他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旅客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 小型客船运 输纳入水路运输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经营者演练.经营者应当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小型客船运输服务质 量规范,引导经营者提升运输安全水平和 服务质量. 经营者 应当制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开展水路运输市场的统计调查分析,形 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报告,并向 社会公布,为经营者合理调整船舶运力提 供参考. 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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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9年第4号 省政府令 定向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小型客船运输监督 检查、协查通报制度,及时查处小型客船 运输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小型客船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 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 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反馈处理结 果.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经营者诚信档案,将监督检查或者受理 投诉举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 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 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 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