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2-12-10 |
2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6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5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27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35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45 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53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暂行办法.58 第二部分: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65 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69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73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76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81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90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94 北京师范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96 美国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
103 英国研究理事会关于良好研究行为管理的政策规范
108 马普学会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认定的目录.115 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121 日本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导方针
127 附录: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2 年)135
1 第一部分 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2月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 促进各门学科学术 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 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成绩优良,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 或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3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 或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 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