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2-12-10 |
(一)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与怀宁路交口嘣弥行
12 层
电话:0551―65633311
65633306 传真:0551―65633323 二0一七年一月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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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7)天瑞非诉字第0004号致: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 )受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 鑫民玻璃 或 公司 )委托,担任鑫民玻璃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 本次申请公开转让 )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称 《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 下称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称 《挂牌条件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称 股转公司 )的有关规定,于2016 年11 月8日出具了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股转公司核发的 《关于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 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 反馈意见 )及鑫民玻璃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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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意见书. 除特别声明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 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 意见, 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 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公开转让所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题一: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 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 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归还时间和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 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 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通过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