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2-12-10 |
及(ii) 按照《规例》第12 部转移至该帐户.(4) 除非成员藉书面通知要求受托人将该成员的姓名以中英文刊印,否则其姓名可用中文或英文刊印在权益报表上.(5) 如计划成员向注册计划支付自愿性供款,或有自愿性供款就2019年 3月 第 4页 计划成员向注册计划支付,除非有关报表就第(3)款(b)至(fa) 段提述的事宜提供―(a) 独立的关於该成员支付的或就该成员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及其产生的累算权益的资料;
及(b) 独立的关於该成员支付的或就该成员支付的自愿性供款及其产生的累算权益的资料,否则第(3)款并未获符合.(6) 如雇主营办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的任何成员属任何参与雇主的雇员,受托人可安排将该成员的权益报表交给该成员的雇主.在此情况下,该雇主必须确保在接获该成员的权益报表后的7个 工作日内,将该报表交给该成员.(7) 任何人如在注册计划的某财政期终结后的3个 月期间内终止作为该计划的成员,而其累算权益已按照本规例第12部转移至另一注册计划或已按照本条例第15 条支付,则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无须就该人遵守本条.2019年 3月 第 5页 A部-一般事项第A1章:释义A1.1 除非下文另有界定,否则本守则所用字词的定义与《条例》及《规例》的定义相同. APIF 指积金局根豆胬返6(1)条核准的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积金局」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组成文件」指管限强积金计划或汇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运作的主要文件.汇集投资基金如属保险单,则其组成文件包括保险单的契约文件;
强积金计划如由一个或以上成分基金组成,汇集投资基金如属单位信托,则其组成文件包括信托契;
「预设投资策略」就注册计划而言,指根短趵返34DB(1)(a)条在该计划的管限规则中提供的预设投资策略;
FER 指基金开支比率;
「基金」指成分基金及/或APIF( 视文义而定);
「净资产值」指总资产值减去应付帐及应计费用及开支后的资产值;
「营办人」就属单位信托的APIF而言,指APIF的受托人;
就属保险单的APIF而言,则指发出保险单的获授权保险人;
「《条例》」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获认可的业界基金表现陈述准则」指为实施本守则,强积金业界发出并获积金局认可的标准或指导;
「获认可参考投资组合」指为实施本守则第D2.3章而获积金局认可的参考投资组合;
「《规例》」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广告宣传指引》」指证监会《适用於根肥卦2019年 3月 第 6页 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广告宣传指引》;
「《证监会守则》」指《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第A2章:目的与行政目的A2.1 本守则的目的,是向核准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指导,说明有关强积金计划及成分基金的资料披露事宜( 特别是有关费用及投资表现的披露).本守则同时向APIF的营办人提供指导,说明当他们向其他投资於APIF的基金营办人披露资料( 特别是开支资料)时 所应注意的事项.本守则亦根豆胬返56(3)(fa)条订明周年权益报表内须列载的新增资料.地位A2.2 本守则( 第F2章除外)根 条例》第 6H条发出,与任何根锰跷姆⒊龅闹敢碛邢嗤匚.《条例》第 6H(6)条另载有违反指引的后果.核准受托人、注册计划及APIF必须遵守积金局发出的指引,方会获准从事强积金业务.第F2章根豆胬返56(3)(fa)条订明周年权益报表须列载的资料.与其他规定的相互关系A2.3 本守则就要约文件、基金便览及周年权益报表等文件的内容给予指导.其他规管机构对该等文件亦有施加规定,例如《证监会守则》及《 证监会广告宣传指引》均 载有有关要约文件及广告资料的具体规定.有鉴於此,本守则只补充《 证监会守则》及《 证监会广告宣传指引》对 要约文件及广告资料的规定,而无意取代或重复其中任何规定.积金局与证监会的职责A2.4 积金局发出的《 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第 A2章载有积金局与证监会各自在强积金事宜上的监管职责,并清楚界定两者的角色及功能.该等角色及功能已配合本守则的需要而修订,并继续适用.证监会就强积金计划或汇集投资基金给予认可时,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有关认可或核准均为证监会根吨ぜ嗷崾卦颉匪 载的规定而给予,而不表示证监会曾根臼卦虻哪谌萆蠛松鲜黾苹蚧.2019年 3月 第 7页 A2.5 《 规例》第 63A条规定,任何注册计划的要约文件如有修订, 必须在积金局向核准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已予批准之后,方可发放.根锰跷,无论核准受托人在要约文件载入收费表或修订已登载的收费表( 见本守则C部 ) ,均须取得积金局批准.此外, 《 证监会守则》规 定,要约文件的任何修订,亦须取得证监会批准.A2.6 积金局负有监察本守则所载内容的责任,例如核准要约文件的修订(如上文所述),以及透过定期或抽样审核来监督本守则是否得以遵守.除非持续成本列表、基金便览或任何广告资料本身构成《 规例》所 界定的要约文件,否则核准受托人无须就该等文件的发布事先取得积金局核准.然而,核 准受托人应在发布该等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积金局所通知的格式向积金局提供该等文件.积金局可定期审核该等文件,并向核准受托人提供意见,或采取其他所需的行动.A2.7 积金局可根 条例》第 42(1)(g)条及第42(5A)条披露关乎各注册计划或成分基金或APIF的资料.持续审核A2.8 积金局监察本守则的运作,并确保核准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遵守守则的内容.积金局可因应运作经验修改本守则或增订条文,并将在适当时候考虑须否修订《 条例》或《 规例》,藉以把守则的内容纳入其中.2019年 3月 第 8页 B部-披露原则第B1章:背景B1.1 强积金计划在运作过程中,须向多方人士提供资料作不同用途.计划成员固然对基金资料有明显需要,但雇主、强积金业界、学者、规管机构、政府及传媒等相关人士/界别,亦对注册计划的资料相当关注.本守则的重点,是改善向计划成员披露的资料.其他相关人士/界别的需要,尤其是雇主的需要,亦在考虑之列.此外,收费资料是雇主选取注册计划的主要考虑因素,改善收费资料的披露应有助雇主选定计划.计划成员为何需要强积金资料?B1.2 计划成员及准计划成员需要各种强积金资料达致不同目的,包括以下四个:?第一,协助他们t解计划的性质、特色及参加计划后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