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2-12-10 |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 函、二零一三年年报及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EVERBR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257) 有关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星期一) 下午三时正假座 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八楼美景阁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 载於本通函第十四至第十八页.无论 阁下会否出席大会,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 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办 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十六号远东金融中心二十七楼二七零三室,及无论如何 必须於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香港,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 本通函第十四至第十八页所载於二零一四年三月 十七日发出有关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星期一) 下 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香港万丽海景 酒店八楼美景阁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公司细则」 指 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或其当时获正式授权之委员会 「公司条例」 指 新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 「本公司」 指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 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项内之第(1)项普通决议 案所载期间内,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达上述第 (1)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20%之股 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释义C1C「普通决议案」 指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项所载拟提呈之各项普通 决议案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 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项内之第(2)项普通决议 案所载期间内,购回最多达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10%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之无面值股份 「股份购回规则」 指 上市规则所载用以规管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 公司购回本身证券之有关规则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 指 香港币值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释义C2CCHINA EVERBR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257) 董事: 执行董事: 唐双宁 (主席) 臧秋涛 (副主席) 陈小平 (行政总裁) 王天义 (总经理) 黄锦骢 (财务总监) 蔡曙光 (副总经理) 独立非执行董事: 范仁鹤 马绍援 李国星 翟海涛 注册办事处: 香港 夏悫道十六号 远东金融中心 二十七楼二七零三室 敬启者: 有关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建议更新关於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及购回股 份之一般授权之资料,以及寻求 阁下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星期一) 下午 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八楼美景阁举行之股东周年大 会 (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十四至第十八页) 上批准有关上述事宜之各项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C3C2.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在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一般 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以及根煞莨夯毓嬖蛐惺贡竟救夯乇 身之股份.由於上述一般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故本公司拟寻 求 阁下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更新上述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以及购回股 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项内之第(1)及第 (3)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逾於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第7项内之第(1)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20%之新股份,以及 在上述授予董事之发行授权,加入相等於在授出可购回最多达於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第7项内之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10%之股份之一般授权 后,本公司购回股份之数目.发行授权可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项内之第(1)项 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内行使: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