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2-12-13 |
现将 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配额.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是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 标,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简称 总量配额 )和非水 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简称 非水电配额 ) .满足总量配额的 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满足非水电配额 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为 约束性指标,按超过约束性指标 10%确定激励性指标.
二、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配额指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
2 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 力公司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 测算并提出本省级行政 区域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建议, 于每年
1 月底前报送国 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省 级行政区域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进行评估, 在此基础上 将拟确定的两类配额指标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电 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意见,综合论证后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各 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配额落实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 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年度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 生能源电力配额实施方案(简称 配额实施方案 ) ,报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配额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年度配额指标及配 额分配、配额实施工作机制、配额履约方式、对配额义务主体的 考核方式等. 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实施方案对承担配额义务主体 设定的配额指标可以高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向各本区域下达 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约束性指标.
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配额义务.承担配额义务 的市场主体第一类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 独立 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 ;
第二类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 企业.第一类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二类承担与其 用电量相对应的配额.各配额义务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公 益性电量(含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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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配额实施责任.国家电网公司、南 方电网公司指导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配额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 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 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 运行管理部门督促省属地方电网企业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 各承担配额 义务的市场主体及电力用户均须完成所在区域电网企业分配的 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 并在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共同完成本经营 区的配额. 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优先为电网企业之外市场主 体完成其配额提供便利, 在电网企业经营区完成整体配额且已完 成全部应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前提下, 电网企业自身承担的配额 在考核时可相应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