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2-12-23 |
80 万元后, 卖 家提出加价
15 万元.双方协商不成, 张先生将卖家告上法院.3 月23 日上午, 江苏南京鼓楼法院一审宣判, 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卖 家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女士因对方 不同意加价而拒绝履行合同, 这种行 为有违诚信, 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 约责任.而且由于刘女士不配合履行 合同, 导致张先生夫妇无法通过贷款 方式支付房款, 只能全额支付房款, 造 成了巨大的履约负担.因此, 法院认 为, 张先生夫妇要求刘女士支付
20 万 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符合合同约定 及法律规定. 南京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买 卖双方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合同.张 先生夫妇要在判决生效
3 日内, 支付 剩余房款360 万元;
刘女士在对方付款后
5 日内, 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 登记, 并在变更后
5 日内交房.此外, 刘女士要在判决生效
10 日内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等 共计
7150 元也由刘女士承担. 主审法官武加庆介绍, 对于卖方 主动违约的, 原则上只要具备继续履 行合同的条件, 法院都会判决合同继 续履行. (现代) 法院 卖家有违诚信 应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三个孩子用假钞骗老人 李凯、王晓兵、朱晓东三人是同学.去年
1 月14 日, 李凯提出自己家 中有
100 元假币, 希望王晓兵、 朱晓东 和他一起把假币用出去.为此, 三人 进行分工: 朱晓东使用假钞, 王晓兵用 电动车接应, 李凯在自家楼下等候. 他们选中了一家小店, 因为这家店 只有
66 岁的游芳一个人在.朱晓东走 进游芳的店面后, 提出买一条
10 元钱 一包的香烟, 刚好
100 元, 不用找零. 朱晓东接过香烟, 扔下
100 元假币 就跑出了店面.游芳接过钱一看, 才 发现是假币, 她立即意识到这是个圈 套.此时, 已经等不及的李凯前来查 看, 游芳一把拉住李凯, 让他把朱晓东 找回来. 与此同时,游芳还电话通知了儿子, 让他马上赶来处理.李凯慌了, 他 拍打游芳的手挣脱并逃离店面. 游芳随后追了出来.不幸的事情 发生了, 她不慎摔进了公路边的沟里, 最后因重型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 三个孩子的家长先期 支付了赔偿费用
10 万元. 三 家长 共同担责六成 去年
1 月29 日, 游芳的家属将三个 孩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 相关损失. 日前, 重庆三中院二审认为, 李凯 等三人经协商、 分工后由朱晓东出面使 用假币, 向游芳购买了香烟, 游芳发现 系假币后, 在追赶李凯过程中不慎摔倒 受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尽管李凯等三 人未直接对游芳的生命健康实施侵权 行为, 但其三人的违法行为与游芳的死 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依法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游芳系年满
66 周岁的 老人, 其在发现被骗后采取追赶的方式 进行自助, 与其年龄及健康状况不相适 应, 且在追赶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 不慎摔倒受伤, 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 任.一审根据本案实际, 酌定李凯等三 人承担 60%的责任, 游芳自行承担 40% 的责任, 合情合理. 本案中, 虽然游芳是在追赶李凯的 过程中摔倒受伤, 但使用假币的行为 是李凯等三人共同商定, 且进行了分 工, 三人对该违法行为具有共同故意, 其各自的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 故应 认定三人构成共同侵权, 依法应当承 担连带责任. 根据判决结果核算, 三人以及监护 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