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2-12-24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 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保单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 效身份证件(见11.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保 单变更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 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保险金 2.4.1.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11.6)初次确诊(见11.7)非因意外伤害(见11.8)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1.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 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1.3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条款 9.重大疾病定义 . 2.4.2 轻症疾病保险金 2.4.2.1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 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2.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 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 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符合此情况的,我们可以对被保险人患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分别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初次确诊本合同所 定义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 症疾病,若初次确诊日期在前的轻症疾病符合本合同中的轻症疾病 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 天数(见11.9)达90 日及以上的,我们可以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但本合同下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五次,本合同的 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4.2.3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 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条款 10.轻症疾病定义 . 2.4.3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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