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2-12-27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1999年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 公布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 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 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 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

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 品进行安全监控;

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 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 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 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 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 定. 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十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 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 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 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 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 《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 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 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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