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2-12-27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 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 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 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
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 品进行安全监控;
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 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 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 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 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 定. 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十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 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 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 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 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 《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 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 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