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2-12-27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十三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 隔离区进行清场. 第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 误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带民航公安机关制发 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 第三十七条 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 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三十八条 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 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 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

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 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

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 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 止.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 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 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 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 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 登机证》.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 和本人工作证(或学员证).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

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 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 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 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必 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 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 放行登机.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

情节严重的, 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一)逃避安全检查的;

(二)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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