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2-12-27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 0米以上;

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 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 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 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 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在X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

(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

(三) 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

(四)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九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 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十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 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在特殊情况下, 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 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 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

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 等;

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二十二条 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 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 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

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 安检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 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 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第二十七条 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 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 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 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 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 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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