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2-12-27
立法会 立法会 立法会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2)118/02-03号文件(此 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档号:CB2/PL/AJLS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日期日期日期日期::::2002年年年年6月 月月月24日日日日(星 期一星期一星期一星期一)时间时间时间时间:下午:下午:下午:下午4时 时时时30分分分分地点地点地点地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立法会大楼会议室:立法会大楼会议室: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出席委员出席委员出席委员出席委员::::吴霭仪议员(主 席)曾钰成议员,JP (副主席)何俊仁议员李柱铭议员,SC, 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GBS, JP 余若薇议员,SC, JP 缺席委员缺席委员缺席委员缺席委员::::涂谨申议员刘慧卿议员,JP 出席公职人员出席公职人员出席公职人员出席公职人员::::议程第III项法律政策专员区义国先生,BBS, JP 高级政府律师曾强先生议程第IV项副法律政策专员黄继儿先生署理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冯淑芬女士政府律师陈婉冰女士2议程第V项 副法律政策专员黄继儿先生署理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冯淑芬女士政府律师陈婉冰女士应邀出席人士应邀出席人士应邀出席人士应邀出席人士::::议程第III至 V项 香港大律师公会资深大律师陈景生先生议程第III项香港律师会姚嘉丽女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弘毅教授署理法律专业学系系主任Christopher SHERRIN 教授高级课程主任戴宝贤女士香港城市大学副教授何秩生博士副教授锺嘉璐博士客座副教授Elsa KELLY女士副教授Michael LITTLEWOOD博士副教授Ian DOBINSON先生3议程第IV项香港大律师公会黄旭伦先生香港律师会物业委员会主席周君倩女士物业委员会委员梁云生先生物业委员会委员李慧贤女士执业者事务部副总监朱颖雪女士香港产业交易法律学会有限公司梁肇汉先生陈锦程先生议程第V项 香港大律师公会资深大律师何沛谦先生资深大律师芮安牟先生列席秘书列席秘书列席秘书列席秘书::::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列席职员列席职员列席职员列席职员::::助理法律顾问1黄思敏女士(参 与议程第IV第 V项 的讨论)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经办人/部门4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立 法会CB(2)2100/01-02(01)、 (02)及2350/01-02(01) 号文件)委员察悉上述文件业已发出.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立 法会CB(2)2359/01-02(01)、 2177/01-02(01)及(02) 号文件)2. 委员同意於2002年 7月 12日举行的下次定期会议上讨论以下事项―― (a) 有关 海 外地区处理针对法官的投诉的机制 研 究报告;

(b) 检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事宜;

及(c) 检讨任命法官的程序.秘书3. 委员亦同意将以下事项纳入有待事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一览表―― (a) 为须向前配偶支付养费的离婚人士提供税项宽免余若薇议员表示,上诉法庭最近就一宗案件作出裁决时表示,因为目前《 税务条例》对 配偶 的定义并不包括 前 妻/夫 , 以致前夫每月给予前妻养费,也不享有已婚人士免税额,此法例实有有欠公允之嫌.主席表示会在2002年7月10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提出口头质询,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修订《税务条例》,容许已离婚的纳税人,若根ㄍッ钕蚯芭渑贾Ц顿养费,可申领上述免税额,或向此类纳税人提供其他税项宽免,如对养费的税项津贴等.委员同意考虑政府当局对主席的口头质询的回覆,再在日后会议跟进此事项.(b) 政府对附属法例的政策委员察悉, 《 2001年锅炉及压力容器(修 订 )条 例草案》委员会已同意将政府有何政策决定一份法定文书是否附属法例的问题,转交本事务委员会考虑.经办人/部门5(c) 法院命令向物业买方退还按金的权力(d) 检讨《 刑事罪行条例》第 XII部有关性罪行的条文该两事项由《2001年成文法(杂 项规定)条 例草案》委员会转交本事务委员会跟进.秘书/法律事务部4. 为方便委员讨论上文(b)项,主席要求秘书联同法律事务部拟备文件,说明政府过往如何决定何类法定文书应归类为附属法例.III. 检讨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检讨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检讨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检讨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立法会CB(2)2351/01-02(01)及2351/01-02(02)号文件) 5. 应主席之请,法律政策专员向委员阐述香港法律教育及培训检讨的第二份进度报告(立法会CB(2)2351/01-02(02)号文件). 6. 主席邀请各关注团体的代表发表对此事的意见.7. 香港大律师公会的陈景生先生及香港律师会的姚嘉丽女士表示,除载於第二份进度报告的意见外,他们没有意见补充.8. 陈弘毅教授简介香港大学( 港大 )对筹办新的法律专业证书课程( 证书课程 )及四年制法学士课程的进度报告(立 法会CB(2)2351/01-02(02)号文件附件A). 他表示,法律学院已成立证书课程学术委员会,监察和督导新证书课程课程内容的发展,该课程将於2002至03年度开办.此外,学院亦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就将於2004 至05年度开办的四年制法学士课程的课程内容拟备详细建议书.9. 锺嘉璐博士提述香港城市大学( 城大 )提交的意见书(立法会CB(2)2351/01-02(02)号文件附件A) 时表示,在改革证书课程方面,仍有一事项尚未解决,就是应否就课程内容分设两个并行专修,一个为实习大律师而设,另一个则为见习律师而设.锺嘉璐博士又表示,法律学院仍认为,虽然规定学生成为专业律师前参加语文程度测试有可取之处,但由於只有约五成的法学士课程毕业生最终会加入法律界,因此不宜规定报读该课程的学生参加测试.此外,鉴於语文技巧是可予改进的,语文程度测试应尽可能推迟,让大学能尽量向法律学生提供支援,协助他们在大学进修期间改善语文技巧. 经办人/部门6事务委员会提出的事项证书课程的收生事宜10. 鉴於港大专业进修学院( 专业学院 )已於2001 至02年度学年起停办证书课程,余若薇议员询问,港大法律学院会否履行专业学院所作保证,取录所有在英国法律专业共同试考取及格成绩的学生修读证书课程.11. 陈弘毅教授解释,港大推出一个新的 混 合形式资助 证 书课程,取代原有的 两 个证书课程 ,即法律学院开办、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教资会 )资助的证书课程,以及专业学院开办、不靠政府拨款资助的证书课程.根梢饧,专业学院给予英国法律专业共同试及格学生有关入读证书课程的保证,并不适用於法律学院的证书课程.尽管如此,证书课程收生委员会会考虑专业学院学生的合理期望,以及如取录政策等其他相关因素,才作定夺.陈教授又表示,证书课程收生委员会由证书课程学术委员会於2002年 1月 成立,其成员组合与学术委员会的相若,当中过半数成员并非来自港大.收生委员会现时由Christopher SHERRIN教授出任主席,成员包括法律学院院长、专业学院法律学院的一名代表,还有律师会、大律师公会和司法机构的代表.12. 余若薇议员仍认为,专业学院是港大一部分,港大有法律及道义上的责任履行专业学院所作保证.再者, 由於自2001至02年度学年起,专业学院的学生已不再获得任何入读证书课程的保证,此问题只属过渡性质.13. 委员询问,曾获保证入读专业学院证书课程的学生会否获取录在下个学年修读新证书课程.Christopher SHERRIN教授表示,新证书课程的截止申请日期为2002年 6月 30日,证书课程收生委员会将於2002年 7月 中举行会议,考虑该等申请.SHERRIN教授指出,由於学院是以证书课程学生的学术成绩决定取录其入读法律学院证书课程与否,并非所有专业学院学生均会获得取录.14. 戴宝贤女士补充,专业学院过往的毕业生中,不足一成(约 150至170人 )会 报读证书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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